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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內部人控制?

分類:商業/金融管理> & gt企業管理

問題描述:

關於會計的問題

分析:

壹、解讀“內部人控制”現象

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獨立於股東或投資者(外人)的管理者掌握了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在公司的戰略決策中充分體現自己的利益,甚至內部各方聯手謀取自己的利益,從而逾越所有者的控制和監督,侵犯其權益。

“內部人控制”風險是美國斯坦福大學的青木昌彥針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獨特情況提出的。是指原國企的管理者和工人在公司化過程中獲得相當壹部分控制權的現象。

在信托契約中,證券投資基金為基金管理人設定了許多義務。但是,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委托代理關系的本質決定了在基金資產的權利上存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而存在“內部人控制”的風險。

所謂證券投資基金的“內部人控制”風險,是指基金持有人作為委托人,其目標是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最大化,而基金管理人作為代理人,其目標是個人收益最大化,兩者的目標並不壹致。

由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先天缺陷,即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重要投資決策沒有發言權,無法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即知情人)實際上掌握著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從而在基金投資決策中充分追求自己的利益,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因素分析及對策。

基金經理的職業素質,尤其是職業道德,對投資者的利益影響很大。因此,我們必須在基金經理中引入競爭機制,讓投資者有更多的選擇。接下來,通過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的影響因素,探討解決對策。

1.基金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造成“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內在因素。

現代公司制度有兩個特征,壹是法人財產制度,二是法人治理結構。對於證券投資基金來說,由於投資者眾多,不可能直接對其進行經營管理,只能通過壹種公司治理結構進行管理,即基金持有人將其資產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和使用,再交給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就是說,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在組織形式上是分離的,即證券投資基金包含了“內部人控制”產生的內在條件。而且在中國,大部分基金發起人也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因為按照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行機制,基金管理人是由基金發起人選聘的。這樣,各大基金的發起人認購發起人金額相對較少的基金(發起人作為持有人持有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約6000萬份),可以穩定獲得每年巨額的基金管理費(約5000萬)。

顯然,在基金管理公司的選擇上缺乏競爭機制。在這個階段,投資者面臨的不僅僅是管理者管理水平的風險,更是管理者職業道德時時刻刻的風險。因為基金管理公司基本都是由大型證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資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在人事、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各種利益關系。因此,基金管理人很可能利用基金資產為其控股股東服務,最終受害的是廣大基金持有人。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僅基金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在內部導致了“內部人控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行機制在外部也為“內部人控制”的運作提供了便利。如何防止這種不良制度的運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討論。

(1)調整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由於投資者的極度分散,如果投資者擁有運營權,成本可能得不償失。我們嘗試從基金管理公司的角度來討論。a、讓基金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基金管理公司也要同時投資基金,並且要占壹定比例;b .選舉基金持有人(不含發起人)代表進駐基金公司,作為獨立的監管部門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並將相應的規章制度寫入資金信托契約。

(2)減少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關聯,避免基金與券商可能的聯合運作。

(3)放寬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準,在管理公司中引入競爭。設立管理公司首先需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發起人的信用信息。根據《暫行辦法》,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七個條件,其中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各發起人實收資本不低於3億元”。與國外成熟的管理公司相比,國內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資信要求更為嚴格,這對於保證剛剛起步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的內在質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從長期來看,這種嚴格的監管也會使很多公司,甚至壹些資信良好、業績突出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失去機會,不利於公平競爭、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發展和我國基金業的長遠發展。在此,筆者建議放寬設立管理公司的標準,將那些業務能力強、規範守法的公司吸納到證券投資基金這壹新興金融領域,從而促進整個基金行業的發展壯大。

(4)通過市場競標選擇基金管理公司,讓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更多的基金。

2.不平衡的基金運作結構和分散的基金所有權是“內部人控制”風險的重要因素。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合同規定了基金持有人(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可以監督基金管理人。但由於基金投資者的高度分散,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權只是列席基金持有人大會,投資者對自身資產運作的監督是事後的,極其滯後和薄弱。但是,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進行監管有很大的局限性。壹方面,基金托管人為了加強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出於自身利益驅動的制約,以權利為籌碼,可能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另壹方面,基金托管人的監管制度不完善。沒有上層監管,只是信用交易。而且國內監管中也沒有說明什麽是肯定監管的條件,什麽是隱性監管的條件,也沒有處罰問題,約束和反約束都不成立。可以說,國內的基金托管人很少嚴格按照規則辦事。基金治理結構失衡,只能寄希望於管理人的職業道德。

3.基金信息的不對稱分布和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知情權缺失是“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另壹個來源。

由於基金管理人職業和管理公司組織的特點,他們掌握的資產管理信息較多,而基金持有人極度分散,了解的信息較少,客觀上形成了壹種不對稱的信息分布。此外,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在獲得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全部信息的知情權方面也存在障礙:

壹是監督成本,即委托代理關系中的代理成本。

第二,信息公告的安全性。為了基金運作的安全,基金管理人會在壹定期限內拒絕向基金持有人發布有關基金運作的信息。

第三,信息不真實。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資產謀取私利時,為了逃避基金持有人的監控,可能會向基金持有人提供虛假信息。

那麽,如何才能克服這個基金的先天缺陷呢?壹般來說,可以采用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4.對策探討

本著研究的精神,作者在這裏討論了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的方案和政策規定。

首先,從激勵機制來看,是讓基金經理分擔信息分布不對稱帶來的風險,也就是將基金經理的利益與基金收益掛鉤。然而遺憾的是,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做得並不多。主要手段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壹定比例(如2.5%)收取基金管理運作費。而基金經理和投資專家沒有任何利益的激勵,沒有利益分成,沒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沒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期權,所以很有可能投資專家結成聯盟,合謀獲利。

在設計激勵機制方案之前,我認為有必要說明壹下中國股票市場的特點和證券投資基金的配置情況:

(1)由於股票市場規模、運作規範和監管制度的制約,基金管理人有可能操縱股票價格和基金資產凈值來獲取高額管理費。

由於我國股票市場特別是流通股票市場的規模還比較小,市場監管還存在很多缺陷,證券投資基金等大型機構投資者完全有可能操縱股票價格和基金資產凈值。以壹只20億元的基金為例。如果它把10%的資產投資在壹只股票上,就達到2億元。這樣,對於總市值20億元、流通股比例30%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可能會控制該股三分之壹的流通股,然後壹些眾所周知的違規操作手法(如對敲、聯合操縱、制造虛假消息等。)都足以影響股票的市場價格。如果基金管理人通過炒作受控股票的方式操縱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持有人不僅要支付過多的管理費,還要承擔由此帶來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這種情況的根本解決不應該只著眼於基金行業,根本之策在於整個證券市場的規範化建設和整個監管體系的嚴格和完善。

(2)基金管理費的提取標準應充分發揮激勵功能。目前大部分基金的管理人報酬是按基金資產凈值的2.5%的年費率計提(也有部分基金是按1.5%的年費率加業績報酬計提),這必然會影響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經理為了自己的利益。會試圖延遲基金收益的分配,這可能會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

(3) ***給予基金行業的壹些優惠政策,使基金能夠享受超額壟斷利潤。比如基金配售新股,容易讓基金有暴利,不給基金市場空間,對基金行業成長不利。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提出以下方案。

方案壹,基金管理人報酬按基金資產凈值的較低百分比(如1.5%)計提,每年根據基金相對同期的市場表現提取業績報酬。績效薪酬的提取可以采取累進比例。比如超出市場表現的某個相對百分比,比如10%,按超額收益的10%,超額收益的15%,超額收益的20%,超額收益的25%提取。顯然,這壹方面可以保證基金管理人根據所管理基金的資產凈值獲得壹定的基本收益;另壹方面,鼓勵基金經理盡可能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和更高的超額利潤。可以說,這個方案得到了投資者和大部分基金經理的認可。如1999 6月份發行的12基金全部采用1.5%的固定管理費和業績提取方式,多位前基金經理(如基金漢盛、依桐、普惠、景弘、泰和、金泰、開源、興華、安信、漁陽等,)也自發調整了自己的報酬。

這個激勵方案可以說有它的好處。因為按業績提供報酬可以促進基金增加在二級市場的投資規模,激勵基金經理努力工作以獲得更多的收益。但由於監管制度和基金經理素質的原因,這在壹定程度上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震蕩,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各類基金為了追求利潤,已經退化了在IPO中承諾的投資理念,這確實應該引起管理層的重視,加強監管,加強運作的規範性,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和法制建設。

總的來說,這個方案引起了可能的猜測,因為它沒有從根本上給予基金經理長期激勵。如果能改善這方面,這種激勵機制會更有發展潛力。

方案二,基金經理薪酬采用期權激勵。

股票期權已經在市場上廣泛流行,可以說是壹種極其有效的激勵方式。本質上是壹種選擇性期權,即在未來以給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它有效地將管理者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結合起來,避免了管理者的短期行為,較好地解決了管理者(代理人)的激勵問題。因為現有的基金壹般都是15年封閉的,期權制度的存在是有基礎的。基於股票期權的內涵和股票期權內在長期激勵約束機制的思想,作者提出了將期權激勵運用於基金經理薪酬的方案。

基金管理人每年按基金資產凈值的65,438+0%的年費率提取固定費率回報,超過銀行同期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0%以上的,按20%的費率提取業績回報。因為基金的資產凈值中含有未實現利潤,為了避免基金經理炒作基金的資產凈值,應該給予基金經理長期激勵。具體方案如下:本基金發行時,本基金預留10%基金份額用於基金管理人的期權激勵。基金經理每年有壹次行使權利的機會。即基金超過同期市場表現20%的,可以以基金發行價和基金資產凈值之間較低的價格獲得基金規模的0.83%。兩年後允許50%流通,三年後允許全部流通。超過同期市場表現3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基金發行價的90%或基金資產凈值的較低者認購基金規模的0.83%。如果基金業績低於同期大盤,基金管理人只能按基金發行價150%或基金資產凈值兩者中較低者認購。每年,直到12年。12年可以認購0.87%。此時基金經理本人已經認購了10%的基金份額,受到兩方面的鼓勵:壹是基金資產凈值的增長,二是基金努力延長期限。所以基金經理也會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如果基金通過了續期請求,其期權激勵方案可以按照這個思路類比。

第二,從監督約束機制上調整完善。

基金作為壹種典型的信托投資工具,具有明顯的委托代理關系體系。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是基金投資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暫行辦法》對基金的設立、募集和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規範和監管。可以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從壹開始就非常重視規範和監管。但由於理論水平和經驗積累的不足,我國基金監督約束機制在實際運行中仍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從基金的運行機制分析可知,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構成了委托代理關系的三角。他們各司其職,權利義務明確,形成了權力制衡、責任明確、分工協作、利益共享的機制。從理論上講,這種內部平衡機制是相當科學的,也是基金發展迅速的重要原因。但它在現實中的表現說明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筆者在前人觀點的基礎上,結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以下研究成果。

首先是基金持有人權力的效力。由於基金規模大,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壹般只能通過在二級市場買賣基金來表達意願,不能直接監督基金管理人,也就是只能“用腳投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要想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成本太高。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借鑒公司治理結構的理念,筆者建議在基金運營機構中引入監事會。監事會由基金持有人選舉產生,通常具有全權代表基金持有人監督和糾正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遇有特殊情況,有權申請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進行討論。監事會最好由社會上的專業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舉產生。其任免由基金持有人投票決定,對廣大基金持有人負責。其報酬建議按基金凈資產的固定比例(0.05%)提取。其辭職與否不僅需要基金持有人1/3的批準,每年舉行壹次。也是證監會審核監管的。

其次,由於基金管理人往往代表基金所有權行事,在自身業務拓展的利益驅動下,托管人可能會在壹定程度上放松監管權力,導致兩者之間的制約關系相對弱化。這種影響的根本原因在於基金經理的選擇過程。在中國,基金經理是由擁有基金3%股份的基金發起人選擇的,但97%最關註基金業績的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經理沒有事先選擇。壹般來說,基金發起人選擇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獨資公司。

顯然,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發起人存在利益合謀的基礎,這種運行機制違背了科學原理。建議嘗試以下方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與基金的設立分離。也就是說,基金管理公司是由具有基金管理資格的專業機構設立的,其管理人才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且都要通過資格認證。基金成立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參與基金的發起,由基金發起人在市場上競標基金管理公司,真正實現良性競爭,讓作為基金行業核心的基金管理公司真正規範成熟。基金托管銀行應由基金發起人選擇,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才能充分體現。可以說,只要在基金管理公司的選擇上引入競爭機制,其他問題也會相應解決或弱化。

第三,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制。目前,我國新成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實際運作中有壹套內部管理機制,但健全和有效執行的程度不壹。尚處於試點階段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應在法律法規中加以規定,將建立內部隔離設施(防火墻)作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條件之壹。同時,通過完善基金管理人的資格註冊,規範從業人員的素質,為基金管理公司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此外,還應在管理公司內部建立合理的監管文化和監管稽核部門,確保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符合監管標準。

最後,完善全國性的社會監督機制和法制建設。法律約束和社會監督是壹個行業、壹個公司健康發展所必需的外部約束環境。不應局限於基金業,而應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良好運行出發,建立涉及經濟生活、法律生活等各個方面的社會監督體系,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內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