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管理的大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京杭運河、徐紅河(含方婷河)、黃河故道、季崢河(樊樓及後格站以下)、萬鼎河堤、雲龍湖水庫大壩等不穩定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大壩,由其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大壩,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六條下列河道堤防的管理範圍是:
(壹)京杭運河不穩定河段、徐紅和季崢河漫灘、堤防回水坡腳外二十米;
(二)萬鼎河灘及堤防背水坡坡腳外十米;
(3)黃河故道:
1.奉賢段水影坡腳和回水坡腳外十米;
2 .通山縣、睢寧縣、迎、背水坡坡腳外30米,大堤背水坡坡腳外30米;
3.洪鐘大堤回水坡腳外二十米,京滬鐵路以東,三環路以西。
市區河道堤防的管理範圍不得少於回流水坡堤腳外五米。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河道堤防的管理範圍,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第七條下列水庫大壩的管理範圍是:
(壹)雲龍湖水庫庫區和北溝口大壩背水坡外二十米;
(二)崔河莊水庫庫區及壩腳背水坡外五十米(有截水溝的為排水溝);
(三)阿湖水庫庫區和大壩回水坡腳外壹百二十米;
(4)高塘水庫庫區和大壩回水坡腳外壹百九十五米;
(5)慶安水庫庫區外截流溝外口及壩背水坡坡腳小堰。
前款規定以外的水庫大壩的管理範圍,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庫區根據設計最高洪水位線確定。第八條大壩日常安全實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制;防汛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大壩的防洪安全負責。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大壩管理機構,明確具體管理職責。
大壩的日常維護可以分段承包,責任到人。第九條每年汛期前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大壩進行安全檢查。對已經毀壞、不符合設計洪水標準或者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的大壩,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采取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險情。第十條本地區及周邊地區發生特大洪水、暴雨、大暴雨、強烈地震,或者工程非正常使用、重大事故等。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壩進行專項檢查。第十壹條當大壩坍塌或者隨時可能坍塌時,當地人民政府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人力進行搶險。
符合前款規定的材料、設備、運輸工具等搶救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返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因緊急情況需要占用土地或臨時占用土地取土進行堤壩維修加固的,占用後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在大壩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不得危及大壩安全。第十三條河道堤防應當配置波林、堤林帶、護坡草皮、排水溝、擋水堰、跌水等水土保持工程;水庫大壩要種草皮,不能用插條種樹。
土質差的大壩,可能誘發洪水的大壩,重要地段的大壩,要用石頭和混凝土保護。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大壩管理範圍內的樹木。確需采伐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依法申請采伐許可證,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植任務。
大壩管理機構對堤防、護岸林木的撫育更新和防汛搶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