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求職招聘 - 徐州市大壩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徐州市大壩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大壩的管理,發揮大壩的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大壩,包括江河、湖泊的堤防、水庫大壩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管理的大壩。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堤壩管理工作。各級大壩管理機構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大壩日常管理。第五條大壩管理按照區域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管理的大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京杭運河、徐紅河(含方婷河)、黃河故道、季崢河(樊樓及後格站以下)、萬鼎河堤、雲龍湖水庫大壩等不穩定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大壩,由其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大壩,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六條下列河道堤防的管理範圍是:

(壹)京杭運河不穩定河段、徐紅和季崢河漫灘、堤防回水坡腳外二十米;

(二)萬鼎河灘及堤防背水坡坡腳外十米;

(3)黃河故道:

1.奉賢段水影坡腳和回水坡腳外十米;

2 .通山縣、睢寧縣、迎、背水坡坡腳外30米,大堤背水坡坡腳外30米;

3.洪鐘大堤回水坡腳外二十米,京滬鐵路以東,三環路以西。

市區河道堤防的管理範圍不得少於回流水坡堤腳外五米。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河道堤防的管理範圍,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第七條下列水庫大壩的管理範圍是:

(壹)雲龍湖水庫庫區和北溝口大壩背水坡外二十米;

(二)崔河莊水庫庫區及壩腳背水坡外五十米(有截水溝的為排水溝);

(三)阿湖水庫庫區和大壩回水坡腳外壹百二十米;

(4)高塘水庫庫區和大壩回水坡腳外壹百九十五米;

(5)慶安水庫庫區外截流溝外口及壩背水坡坡腳小堰。

前款規定以外的水庫大壩的管理範圍,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庫區根據設計最高洪水位線確定。第八條大壩日常安全實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制;防汛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大壩的防洪安全負責。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大壩管理機構,明確具體管理職責。

大壩的日常維護可以分段承包,責任到人。第九條每年汛期前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大壩進行安全檢查。對已經毀壞、不符合設計洪水標準或者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的大壩,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采取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險情。第十條本地區及周邊地區發生特大洪水、暴雨、大暴雨、強烈地震,或者工程非正常使用、重大事故等。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壩進行專項檢查。第十壹條當大壩坍塌或者隨時可能坍塌時,當地人民政府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人力進行搶險。

符合前款規定的材料、設備、運輸工具等搶救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返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因緊急情況需要占用土地或臨時占用土地取土進行堤壩維修加固的,占用後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在大壩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不得危及大壩安全。第十三條河道堤防應當配置波林、堤林帶、護坡草皮、排水溝、擋水堰、跌水等水土保持工程;水庫大壩要種草皮,不能用插條種樹。

土質差的大壩,可能誘發洪水的大壩,重要地段的大壩,要用石頭和混凝土保護。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大壩管理範圍內的樹木。確需采伐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依法申請采伐許可證,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植任務。

大壩管理機構對堤防、護岸林木的撫育更新和防汛搶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