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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全國導遊人員的統壹管理,提高導遊人員的服務質量,保護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導遊,是指為旅遊者(含旅遊團,下同)安排旅遊觀光,並提供引導、講解和旅遊服務的人員。

導遊根據旅行者的不同要求,使用外語、普通話或方言、少數民族語言進行引導。第三條導遊分為全程陪同、地陪和定點陪同。

全程陪同導遊是指受旅行社(含旅遊公司,下同)委派或聘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為旅行者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指定導遊,是指跨省、

在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旅遊的旅客,以及提供全程導遊服務的人員。

地方隨行導遊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為旅行者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指定陪同導遊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遊覽或者觀光點為旅遊者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第四條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其工作任務。第五條導遊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導遊任務,按照接待計劃安排和組織遊客參觀;

(二)負責向旅遊者引導、講解和傳播中國文化;

(三)配合並督促有關部門為旅行者安排交通、住宿等事宜,保護旅行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安排會議、研討會等活動;

(5)解答旅客的咨詢,協助處理旅途中遇到的問題。第六條導遊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必須是中國公民,熱愛祖國,擁護產權社會制度,遵紀守法,遵守旅遊職業道德,熱心為旅客服務;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能夠勝任導遊工作的語言表達能力;

(三)熟悉旅遊業務,有組織接待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工作需要。第七條符合前條所列條件的人員,經考核合格並辦理註冊手續後,方可從事導遊工作。第八條分配到旅行社工作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可以擔任實習導遊。實習壹年,考核合格後可能成為正式導遊。第九條根據工作需要,旅行社可以在社會上招聘業余導遊。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條件的,應當持有相關證書並經考核合格,方可擔任業余導遊。第十條導遊人員考試由國家旅遊局批準的全國考試委員會領導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考試委員會組織實施。第十壹條考試合格者,由國家旅遊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手續,並頒發導遊證。第十二條旅行社主要負責導遊人員的日常管理:

(壹)開展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法制和紀律教育;

(二)組織導遊人員的專業培訓;

(三)負責內部考核和獎懲;

(4)處理旅客對導遊的意見。第十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人對導遊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導遊人員不得無理拒絕。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證件。第十四條導遊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導遊證,攜帶導遊證。第十五條導遊人員認真執行本規定,在工作中服務質量優秀,做出重大成績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旅行社給予獎勵。第十六條導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壹)不履行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可扣留導遊證和導遊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無理拒絕檢查的,扣留導遊證和導遊證;

(三)有上述兩種行為,情節惡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吊銷導遊證和證書,撤銷導遊證註冊。第十七條非法幹擾導遊人員履行職責,造成後果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十八條未按規定辦理考試、註冊手續的,不得擔任導遊。擅自開展導遊活動,收取導遊費用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