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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莉酒店招聘

被青島李三集團騙了2萬元押金,從人事部辭職的張雪蓮捏造並簽署了放棄押金的聲明。後來看到有員工因為這個說法敗訴而打官司。辭職了就沒工資了,2萬的押金也沒結清。

在職就是扣20%工資,15年後給妳。謝謝妳離開。據說還有很多大學生被騙。

大家搜壹下?青島李三?民事判決。看看法院的判決書就知道實際情況了。盡管青島李三可以鉆法律的空子,但騙子就是騙子。流氓有文化,只要多了解流氓公司,遠離流氓公司。

徐鵬飛與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8)魯02民中77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鵬飛,女,1992,漢族,住煙臺市牟平區。

委托代理人:隋小燕,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艷紅,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清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高,女,青島集團有限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李三莫裏斯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高,女,青島集團有限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李三中德美水務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2號葉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繼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高,女,青島集團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上訴人青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因與被上訴人青島李三莫利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利斯酒店)、青島李三中德美水務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美公司)發生勞動爭議,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65438號判決。我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隋小燕、,被上訴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訴人集團、被上訴人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到庭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徐鵬飛上訴: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徐鵬飛壹審全部訴訟請求;壹、二審費用由李三集團承擔。事實和理由:1。壹審法院錯誤認定了徐鵬飛辭職前平均工資12個月的事實。徐鵬飛辭職前65,438+02個月平均工資的確定重點是預分紅。壹審法院對預發獎金的真實性、性質及是否發放進行了闡述,最終認定預發獎金不屬於工資總額的壹部分,不符合預發獎金證明中規定的發放條件,這是錯誤的,與事實嚴重不符。徐鵬飛認為,員工有權獲得工資和獎金,而獎金是員工工資的組成部分。李三集團在設定員工薪酬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置“霸王條款”,將每月應發的獎金以預發獎金的形式提出,故意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犯其合法權益。但壹審法院並未查明案件事實,僅憑員工簽署預獎勵證明就認定預獎勵款不屬於勞動工資,是錯誤的。壹審中,徐鵬飛主張李三集團未能支付2065,438+03至2065,438+06期間的工資65,438+09,389元,這應是所謂的預發獎金和部分工資,李三集團應全額支付給徐鵬飛。但壹審法院僅判決李三集團向徐鵬飛支付獎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由於壹審法院錯誤認定了徐鵬飛的工資總額,也導致了壹審要求李三集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錯誤。徐鵬飛主張的經濟補償金23597元[3371元× 7個月],壹審法院只認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 7個月]。二、壹審法院認定徐鵬飛職工帶薪年休假工資,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壹)項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三)項,企業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職工應當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2009年至2016年7年間,徐鵬飛應休假,李三集團未安排休假,並要求支付徐鵬飛日工資的300%用於年休假,性質是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根據國家行政法規,年休假工資是用人單位在特殊情況下為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而支付的壹種工資,構成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徐鵬飛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持。但壹審法院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只是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應受仲裁時效約束,是適用法律錯誤。壹審中,徐鵬飛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為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5天× 200%],但壹審法院僅判令李三集團支付徐鵬飛5265438+。3.壹審法院認定李三集團在徐鵬飛用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是錯誤的。事實是,李三集團在招聘時承諾吃穿住行免費。莫裏斯酒店與李三集團是關聯企業,徐鵬飛被李三集團安排在莫裏斯酒店用餐,並非徐鵬飛的自主選擇,而是李三集團承諾的工作條件之壹。因此,徐鵬飛與莫裏斯酒店之間的關系不屬於餐飲服務合同,壹審法院對雙方爭議的認定是錯誤的。因此,莫裏斯酒店與徐鵬飛之間關於中途離職員工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徐鵬飛不具有約束力,徐鵬飛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徐鵬飛要求莫裏斯酒店返還用餐預付款,這符合法律規定。壹審法院以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不予處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四、壹審法院認定徐鵬飛支付的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圍,是錯誤的。事實是,李三集團利用其優勢地位,以支付慈善基金的名義直接克扣徐鵬飛的工資,不管徐鵬飛同意與否,徐鵬飛也不是自願支付的。而且,慈善基金發放後,李三集團並未向徐鵬飛公示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徐鵬飛也不知道所謂的“慈善基金”被挪用到了哪裏。因此,徐鵬飛支付的“慈善基金”是李三集團克扣徐鵬飛的工資,屬於勞動爭議。我們應當支持徐鵬飛要求李三集團支付2015至2016期間的慈善款1428+0元。綜上,壹審判決錯誤,依法請求改判。

李三集團辯稱,第壹,壹審法院的判決超越了訴訟請求,違反了不訴不理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中沒有要求李三集團支付提前分紅。徐鵬飛要求“被告支付2013至2016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壹審第壹判決“責令被告支付預發獎金6786.15元”。2.壹審法院在審理中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的性質、獎勵的對象以及給付成果的條件。根據預授證書背面聲明所述內容,預授是壹種信用擔保激勵措施,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應受法律保護。徐鵬飛在李三集團工作期間,嚴重違反了李三集團的工廠規章制度,未進行任何交接即曠工,故該獎項無效。壹審法院壹方面認定預獎勵不是工資,另壹方面適用過錯原則對中途離職的員工給予壹定的預獎勵,是錯誤的。二、李三集團已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且不應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3.用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不應在本案中處理。1,徐鵬飛在任時簽署了《青島李三集團內部管理制度通知書》。通知中明確規定,公司不為員工提供免費餐食是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雇主必須為員工提供免費餐食,但公司可以為已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期的員工承擔在莫裏斯酒店的用餐費用,作為對其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的獎勵。因任何原因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的,不承擔工作期間在莫裏斯酒店的餐費,也不承擔與莫裏斯酒店的餐費糾紛的任何責任。2.徐鵬飛入職時簽了壹份“用餐合同”,並親筆寫了壹份“用餐優先申請書”,預付了2萬元給莫利斯酒店。所有發生的費用都由徐鵬飛莫裏斯酒店解決,與李三集團無關。並且餐飲合同第二條明確規定,解除合同時,應當據實結算,多付少付。四、李三集團從未強迫徐鵬飛支付慈善基金,也未從其工資中扣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不應在本案中處理。五、徐鵬飛辭職的原因不是李三集團未繳納社會保險,而是由於其本人曠工,李三集團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徐鵬飛沒有任何交接就無故曠工。李三集團壹再敦促他回來工作或移交工作,但徐鵬飛沒有理睬他。因其嚴重違反工廠規章制度,按制度處理,依法與徐鵬飛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並貼出告示。李三集團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支持李三集團的訴訟請求。

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的辯護意見與李三集團相同。

李三集團上訴請求:撤銷壹審判決,駁回徐鵬飛的全部訴訟請求;壹、二審費用由徐鵬飛負擔。事實和理由:第壹,壹審判決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違反了不訴不理原則,是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沒有要求李三集團支付預發獎金,而徐鵬飛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2019389元的未發工資”,但壹份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發獎金6786.15元”,超出了。李三集團不欠徐鵬飛工資,壹審法院也認定預發獎金不是工資,而是工資之外的有條件的額外獎金,故壹審法院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應予取消。2.壹審法院沒有全面審查“預獎金”的性質、獎金的對象和支付成果的條件。預分紅憑證背面的聲明中明確寫著,預分紅是對有條件的員工的額外獎勵。聲明第2)條稱,此獎金是公司為鼓勵員工信守合同、協議和承諾,重視員工的工資、月薪和聲譽而額外發放的獎金。此獎勵僅對信譽好的員工有效。第六條規定:無論何種情況和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繳納養老保險等),獎勵壹律無效。)只要被獎勵的人中途離職。第五條)規定:被獎勵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理,或違反工廠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停職、開除或除名的,本獎勵無效。並且在正面的“預獎勵的生效條件”中明確規定:“預獎勵只有在被獎勵人符合以下條件時才有效,否則無效: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預獎勵有效,預獎勵20年期滿。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員工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有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的時間為準)的,預獎勵仍然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滿20年,且未對公司作出實質性有效的信用承諾或信用擔保承諾的,預獎勵只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預獎勵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可見,預獎金的性質是壹種信用擔保激勵措施,是企業結合自身高新技術專利產品的保密性,吸引和捆綁人才的壹種獨創的商業激勵機制。它符合企業自主經營、制定自身運營制度的法律框架要求,不為中國法律法規所禁止,值得社會倡導和國家法律保護。徐鵬飛在李三集團工作期間,嚴重違反了李三集團的工廠規章制度,未進行任何交接即曠工,故該獎項無效。壹審法院壹方面判決預獎勵款不是工資,另壹方面適用過錯原則對中途離職的員工給予壹定的預獎勵款,並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比例給予壹定的預獎勵款。法律錯誤的適用也幹擾了企業自主經營和自我發展的法律管理制度,影響了企業的發展。第二,徐鵬飛辭職的原因不是李三集團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而是他無故曠工,所以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1.壹審法院認定,徐鵬飛辭職的原因是單位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與事實不符。徐鵬飛入職後,公司多次要求他繳納社會保險,各級領導多次找徐鵬飛談話勸其繳納社會保險,其主管領導和多名證人均可證實。然而,徐鵬飛以各種理由推遲申請,以便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獲得現金。徐鵬飛沒有任何交接就無故曠工。李三集團壹再敦促他回來工作或移交工作,但徐鵬飛沒有理睬他。由於他嚴重違反工廠規章制度,李三集團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2.徐鵬飛向壹審法院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系偽造(報告書上的公章與李三集團的公章不符),不合法,不應采信。李三集團未能為徐鵬飛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三、李三集團已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且不應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支持李三集團的上訴請求。

徐鵬飛回答說,第壹和第三利潤集團關於預獎金額的法律規定是違反國家強制性勞動法的,是無效的,對徐鵬飛沒有約束力。預發獎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員工有領取工資獎金的權利,獎金是員工工資的組成部分。李三集團在設定員工薪酬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置“霸王條款”,將每月應發的獎金以預發獎金的形式提出,故意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犯其合法權益。第二,徐鵬飛提交了壹審時李三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報告,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的真實原因是“加班低薪不交保險”。徐鵬飛從李三集團離職是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致,徐鵬飛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徐鵬飛提交了壹審李三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報告。李三集團表示將在試行後實施,但未提交任何實施意見。壹審認定證據真實、合法、相關,正確采納。李三集團應當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第三,李三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解除合同的真實原因是“加班低薪不交保險”,無證據證明已安排徐鵬飛帶薪年休假。2009年至2016年,徐鵬飛應休假,李三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支付徐鵬飛日工資的300%用於年休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的說法與李三集團壹致。

徐鵬飛起訴至壹審法院:1,判令李三集團、莫裏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鵬飛2013至2016期間未支付工資19389元、2015至2016期間慈善資金1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李三集團、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負擔。

壹審法院認定了事實: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壹審法院對證據的采納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用以證明徐鵬飛於2009年2月23日向莫裏斯酒店支付用餐預付款2萬元,要求莫裏斯酒店返還。由於李三集團是管理莫利斯酒店的公司,李三集團應對上述債務的返還承擔連帶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裏斯酒店質證,對該收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非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中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他沒有吃飯,他應該依法向我們公司索賠。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確認。即使證據屬實,也不能反映李三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認證。李三集團質證,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司無關。我公司不直接收取相關資金,李三集團和莫利斯酒店經濟獨立。陳述的質證意見與莫裏斯酒店相同。中德美質證,與我司無關。

壹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真實、合法、相關,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解釋的真實性和證明的有效性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確定。收據上記錄的日期是65438+2月65438+2009年3月,顯示付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據的理由是“餐飲預付款”,並蓋有“青島李三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內容為:“青島李三中德美水務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專門從事供水設備的生產和經營,李三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上面蓋有李三集團和中德美公司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