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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0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並依據《銀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銀[2011]155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銀川市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行為。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壹崗雙責”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壹崗雙責”責任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兼任安委會主任,全面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政府班子其他成員實行“壹崗雙責”制度,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必須貫徹行業、企業和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分管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壹責任人,擔任本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全面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實行“壹崗雙責”,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五級全覆蓋”,市、縣(市)、工業園區、鄉鎮(街道)、行政村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委員會或者安全生產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每年向同級政府(村民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履行情況,統籌安全生產工作;最高行政長官為安委會主任,全面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直接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其他組員實行“壹崗雙責”,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第二章政府監督管理職責和職責分工第七條銀川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制定貫徹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具體意見和措施;安排、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分解下達安全生產控制年度考核指標,制定安全生產考核細則,指導市安委會辦公室做好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同級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負責市安委會日常工作,監督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的行政正職負責人的年度履職情況進行單獨考核,對未能履行職責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壹)加強安全生產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組織、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並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並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增加政府對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按照轄區人均不低於1元的標準保障年度安全生產行政經費,確保安全監管執法裝備、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和基礎工作等必要的行政經費。

(五)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等違法行為。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隱患,依法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建立健全縣(市)區、工業園區、鄉鎮(街道)、行政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執法隊伍。

(八)督促轄區內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完成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督促企業落實隱患自查自報。

(九)建立衛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應急救援工作。

(十)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托具有執法資格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做出答復,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1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獎勵制度,對安全生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超額完成控制指標的單位實行“壹票否決”制。

(十二)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安全生產標準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三)完成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做好“十三五”地區安全生產和化工園區空間發展規劃,科學布局,與城市總體空間規劃相銜接。

(十四)完成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