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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範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設立的城市管理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應當納入綜合考核,由城市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完備的基礎設施體系、專業作業服務體系和智慧城管體系。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環境保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除有特別規定的外,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以及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鼓勵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公***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教育。

鼓勵依法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公民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活動。第六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責任人負責。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環境保潔責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作業、服務單位履行。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同的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設施,不得吊掛、晾曬和擱置有礙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八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築物、構築物臨街壹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透景圍墻或者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並保持整潔、美觀。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場地堆放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禁止在公***場所的地面上晾曬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罰款。第十壹條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各類經營場地和攤位應當保持整潔,產生的汙水、塵土或者廢棄物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可以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實際需要和客觀條件設置臨時經營場所,並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場所的整潔、有序。

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場地設置的餐飲、非機動車修理、擦鞋等便民攤點,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規範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