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完備的基礎設施體系、專業作業服務體系和智慧城管體系。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環境保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除有特別規定的外,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以及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鼓勵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公***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教育。
鼓勵依法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公民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活動。第六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責任人負責。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環境保潔責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作業、服務單位履行。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同的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設施,不得吊掛、晾曬和擱置有礙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八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築物、構築物臨街壹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透景圍墻或者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並保持整潔、美觀。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場地堆放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禁止在公***場所的地面上晾曬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罰款。第十壹條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各類經營場地和攤位應當保持整潔,產生的汙水、塵土或者廢棄物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可以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實際需要和客觀條件設置臨時經營場所,並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場所的整潔、有序。
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場地設置的餐飲、非機動車修理、擦鞋等便民攤點,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規範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