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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廳省人事廳江西省中小學校長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為加強全省中小學校長管理,提升學校辦學水平,制定本條例。以下是我從省教育廳和省人事廳收集的《江西省中小學校長管理暫行條例》。歡迎閱讀。

壹、資格條件(壹)資格條件:

1,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理論?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熱愛教育事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2、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改革創新精神、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為人師表。

3、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密切聯系群眾,具有團結協作精神。自律、顧全大局、民主的作風,深受師生支持。

4、身心健康,能勝任工作。

(2)資格:

1,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教師職稱。

2、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具有豐富的教育管理經驗。

3、鄉(鎮)小學校長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初中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完全中學、高級中學校長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4.接受校長資格培訓,取得資格培訓證書。因特殊情況未達到任職前培訓要求的,任職後壹年內完成資格培訓。

二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長的選拔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歸口管理。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校長壹般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提名、考察或參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大力推行中小學校長公開招聘和競爭上崗制度。

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壹般應經過以下程序:確定並公布崗位及其遴選條件;公開報名和資格審查;筆試、面試答辯;民主測評和組織考察;確定擬任命人選並公示;約會。

新校長有壹年的試用期。

要切實擴大民主,保障教職工在校長選拔任用中的參與和監督。民主測評應有不少於60%的教職工參加。

民辦中小學校長由學校審批機關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三。職責、義務和權利(壹)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減輕學生學業負擔,保障師生安全,建設和諧平安校園。

2、制定並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確定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改革的目標和具體措施。建立健全學校組織和各項規章制度,並保證其有效運行。實行民主管理和科學管理,實行校務公開。堅持和完善教代會制度,校長向教代會報告工作。學校的重大決策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

3.主持學校的全面工作。以育人為中心,對學校工作的各個方面實行綜合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

4.堅持黨的領導,健全黨組織,營造和諧、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覺悟、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按有關要求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學歷認證或專業培訓;加強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幹的培訓,努力建設壹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而不是單純以考試成績來評價教師。

5、促進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師,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劃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實施素質教育,讓學生全面發展。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采用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把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有機地融入教育教學活動中,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關註學生身心健康,按照國家標準保證學生體育鍛煉時間。

6、積極配合黨組織,支持和指導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工會、* *共青團、少先隊等群眾組織在辦學育人中的積極作用。

7.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協調配合,形成良好的教育環境。

8.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不適宜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不得受聘擔任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確保校園安全。

(二)委托人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履行校長職責。

2、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管好學校財產和財務。不以家人、親戚的身份參與學校的經營活動。

3.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4、關心和尊重教職工,組織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必要的學習和培訓,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教代會參與教育教學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

5.與社區和家長建立聯系,形成協調的教育環境。

6、努力學習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教育教學管理能力。

(三)委托人享有下列權利:

1,主持校務會議,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重要問題進行決策。

2、推薦副校長,通過民主方式決定學校內部機構及其負責人,聘任、考核、獎懲教職工。

3.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經費,管理學校資產。

4、參加國家規定的培訓。

5、對上級機關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行使上級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護校長的合法權利。

四。考核(壹)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學校近期和中長期目標,加強校長績效考核。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學年結束時進行,學期考核在學期結束前進行。

評估內容包括:

1,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建設和諧平安校園;

2、辦學條件和管理;

3、學校領導和教師隊伍建設;

4.遵守職業道德,勤奮敬業;

5、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並審計學校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

(2)評估程序:

1,校長述職;

2.民主評議和評估;

3.學校當局的評估;

4、學校主管部門反饋的評估意見;

5.校長提出了整改措施。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結果作為校長任免、獎懲、續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據。

(三)考核方法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邀請社區代表和學生家長參與對校長的考核。

動詞 (verb的縮寫)獎勵(壹)做出突出貢獻、辦學特色突出的優秀校長,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授予特級校長榮譽稱號。對工作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校長,可由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評為本級優秀校長。

(2)建立強調能力、業績和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況,對在實施素質教育、提高辦學水平、改變薄弱學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校長給予適當傾斜。

不及物動詞交流與培訓(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區域內城鄉教育發展,通過校長交流,合理配置校長資源,促進教育公平。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對校長交流做出具體可行的規定,並報省教育廳備案。實行校長任期制。校長任期3-5年,可以連任。

(二)實行校長證書制度。新校長必須接受資格培訓。在職校長每五年必須接受國家規定的提高學時培訓,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作為繼續任職的必要條件。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按計劃參加培訓的校長,學校主管行政機關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撤銷職務。

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參加培訓的校長,在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和差旅費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七。辭職辭退(壹)校長本人辭職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給予批準,在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因嚴重失誤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我應該承擔責任並辭職。如果我不辭職,我應該被勒令辭職。

(二)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校長,教育部門應按幹部管理權限的有關程序予以解聘。

處罰(壹)中小學校長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相關行政責任。其他行政處罰按照《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暫行辦法》及其他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