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水利、鄉鎮企業、土地管理、水產、財稅、工商行政管理和金融等部門應當配合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加強對村經濟合作社集體收入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經濟合作社集體收入的監督管理。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統壹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從事生產的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第五條按照規定繳納承包金、統籌費、利潤、農業補貼和承擔勞動積累,是村經濟合作社成員、村民和村辦企業的義務。第六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嚴格按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收取集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依法實行民主管理。
嚴禁亂收費和各種攤派。第二章集體收入的收取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集體收入的來源:
(1)各行業支付的合同資金;
(二)村辦企業上繳的利潤和農業補貼;
(三)村經濟合作社的直接經營收入;
(四)從事非農產業的成員和村民支付的農業補貼;
(5)社員和村民返還的鄉(鎮)統籌費;
(6)村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折舊;
(七)使用村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的設施按照規定繳納的費用;
(八)成員承擔的勞動積累;
(九)其他經營者按照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
(10)因土地征用或使用而取得的補償費;
(11)其他收入。第八條耕地承包額壹般按照承包耕地面積計提。
耕地承包額壹般為該村上壹年每畝糧(棉)田平均收入的1%-3%。
承包糧田、棉田經批準改種常年經濟作物或改作其他常年經營項目的,相應變更合同,適當增加承包資金。
耕地承包金可以直接向成員收取,也可以通過成員約定的其他方式收取。第九條承包山林、水面、灘塗、茶葉、桑園、果園、水產養殖、漁業等集體生產經營項目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村經濟合作社繳納承包金。第十條村辦企業應當向村經濟合作社支付農業補貼和按規定提取的稅前利潤,用於補貼社會費用。第十壹條工業、商業、交通、建築、采礦、服務業等村辦非農產業,納稅後應按規定向村經濟合作社上繳利潤。上繳比例壹般不高於稅後利潤總額的20%。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運)戶,按其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1.5%征收。
常年外出從事非農產業的社員,應當繳納農業補貼,具體數額由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三條使用集體設施的成員和村民應當按規定繳納使用費和折舊費。第十四條成員和村民繳納的鄉(鎮)統籌費具體數額,由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內確定。第十五條社員(學生除外)應承擔勞動積累工。
累計勞動力投入為每年每個男子10至20個工作日,每個婦女10至15個工作日。因生產建設需要,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
烈士家屬、五保戶、特困戶、民辦教師可酌情減免。
勞動積累工主要從事工作,不從事工作的人可以為了自己的資本去做。資所做工作的價值,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第十六條社員和村民(在校學生除外)應當承擔義務勞動。每個勞動力平均每年承擔5到10個工作日。
烈士家屬、五保戶、特困戶、民辦教師可酌情減免。第十七條因自然災害嚴重減產、減收,需要減收的,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執行;履行承包確有困難的,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減免當年承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