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