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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招聘到外籍員工,外籍員工入職的話,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壹)招聘外國人的手續

1.外國人在本市接受招聘須具備以下條件:

(1)身體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風病、愛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等傳染病,以及所從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2)有確定的工作單位;

(3)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相適應的學歷以及從事相應的工作兩年以上的經歷;

(4)無犯罪記錄;

(5)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6)男性壹般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壹般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

2.外國人在本市就業應當持職業(Z字)簽證入境。對持其他簽證入境後申請就業許可的,應在獲取許可證書以後出境重新申辦職業簽證入境。

3.未持職業簽證入境,申請就業並獲取許可證書的下列人員,因情況特殊難以出境重新申辦職業簽證的,在提供有關材料後,可以直接申辦就業證,並持就業證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件:

(1)按涉外項目合同約定受聘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

(2)為用人單位進口設備從事安裝、調試和維修,期限不滿壹年的人員;

(3)外商投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

4.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和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的隨行家屬要求就業,應當按本意見規定的審批程序申辦就業許可和就業證,並持就業證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件變更身份手續。

5.本市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證,經獲準並取得許可證後方可聘雇。

持有《外國專家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證》及《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的外國人可免予辦理就業許可證書和就業證。

6.用人單位聘雇外國人,應當在擬聘雇的外國人入境以前,向市勞動局申請就業證許可,並提供下列文件:

(1)用人單位出具的聘用外國人申請函;

(2)填寫正確的《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3)擬聘雇外國人的工作經歷及受教育情況證明;

(4)擬聘雇外國人從事該工作的資格證明;

(5)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準證書;

(6)擬聘雇外國人的護照復印件;

(7)相關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4)項所稱資格證明,指擬聘雇外國人持有的有關機構出具的有效相關技術技能證書,或該外國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曾從事與現聘雇崗位相關工作的資歷證明。

7.用人單位聘雇外國人的申請被批準以後,由市勞動局頒發許可證書,用人單位憑許可證書等有關材料向被授權單位申辦外國人入境職業簽證手續,並通過被授權單位向擬聘雇的外國人發出簽證通知函及許可證書。

8.獲準來本市就業的外國人應憑上述簽證通知函及許可證書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辦職業簽證。

9.用人單位應當在被聘雇的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證:

(1)用人單位出具的辦理就業證的申請函;

(2)填寫正確的《外國人就業登記表》壹式二份;

(3)許可證書;

(4)被聘雇外國人的有效護照;

(5)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外國人健康證明;

(6)用人單位與被聘雇外國人簽定的《勞動合同》;

(7)被聘雇外國人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三張。

已獲取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後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市公安部門申辦居留證件。

10.在外國企業或臺港澳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國人,免辦許可證書,入境以後由代表機構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工作證》(以下簡稱工作證)及前條所列的相關文件到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證。

11.用人單位與獲準聘雇的外國人之間有關聘雇期限、崗位、報酬、保險、工作時間、解除聘雇關系條件、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勞動合同約定。

12.就業證期限按照用人單位與被聘雇外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或工作任務期限確定,但壹次簽發有效期不超過壹年,並且不超過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及外國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有效期。

13.就業證期限屆滿如需繼續聘雇,用人單位應當在就業證期滿前三十日內,攜帶下列文件向市勞動局申辦就業證延期手續:

(1)用人單位出具的延長就業證期限的申請函;

(2)《外國人就業證》;

(3)被聘雇外國人的有效護照;

(4)被聘雇外國人的居留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申辦就業證延期,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供已經工商部門延期的工作證。

14.外國人就業期滿終止聘雇關系或在就業期間解除聘雇關系的,以及在就業期間變更用人單位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後十日內將該外國人的就業證交還原發證部門,如果未能收回就業證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後十日內書面報告市勞動局。

15.外國人只能在其就業證上註明的單位就業,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工作。屬境外投資資方派遣,在同壹投資方舉辦的幾家企業中兼職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壹家企業出面辦理就業手續。

16.外國人在就業期間,在本市區城內變更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辦妥解除聘雇關系手續後十日內,並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攜帶下列文件,向市勞動局申請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1)用人單位出具的聘雇外國人申請函;

(2)填寫正確的《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3)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準證書;

(4)擬聘雇外國人的工作經歷及受教育情況證明;

(5)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與該外國人解除聘雇關系的證明;

(6)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

外國人變更用人單位且變更職業的,還須提供任新職的相關資格證明。

原在外省市就業的外國人來本市就業,本市用人單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還須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二份並提交被聘雇外國人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三張。

17.外國人在就業期間變更職務、護照號碼、國籍、居住地點等,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攜帶相關證明到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18.外國人辦妥就業證延期或變更手續後,應當在十日內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變更手續。

19.用人單位遺失或損壞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外國人在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就業證的,應當立即到市勞動局申辦補發或換發手續,遺失許可證書和就業證的,還應當在《解放日報》或《文匯報》和《新民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20.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不得聘雇外國人。

21.外國人未按國家及本市規定申辦就業證,在本市用人單位任職工作的,按非法就業處理。

22.外國駐本市領事機構、新聞機構及其他官方機構、國際組織在本市設立的機構聘雇外國人,應先經市外事辦公室認可。

參閱文件:

《關於貫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若幹意見》(滬勞外發[1998]25號,1998年4月14日)

(二)招聘定居國外人員的手續

1.定居國外人員是指持有中國護照定居國外,取得前往國外定居許可的人員。

2.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受聘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持有效的中國護照及有效的前往國外定居證明;

(2)有確定的工作單位;

(3)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3.本市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境外單位派遣定居國外人員任職,應當向市社會保障局申辦核準手續,但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4.用人單位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辦聘雇定居國外人員核準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填寫正確的《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表》;

(2)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證明或其他法定登記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商投資企業並提供批準證書;

(3)用人單位與被聘雇者簽訂勞動合同;

(4)定居國外人員的有效護照和有效的前往國定居證明;

(5)定居國外人員的履歷及學歷證明;

(6)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者確認的健康證明;

(7)定居國外人員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三張。

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

5.核準期限按照用人單位與被聘雇的定居國外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工作任務期限確定,核準證壹次簽發有效期不超過壹年。

6.經核準在滬就業的定居國外人員應當持核準證到公安部門辦理《港澳居民華僑暫住證》(以下簡稱暫住證),也可以按規定申請恢復戶口。

7.用人單位對於持核準證並在公安部門辦理了暫住證的定居國外人員,核準證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聘雇,應當在核準證期滿前三十日內,攜帶下列文件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辦核準證延期手續:

(1)用人單位出具的核準證延期申請函;

(2)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證明或其他法定登記證明;

(3)定居國外人員的有效護照和有效的前往國家定居證明;

(4)核準證;

(5)暫住證。

參閱文件:

《關於印發〈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勞保合發[2001]3號,2001年1月31日)

(三)招聘臺、港、澳人員的手續

1.臺、港、澳人員在本市受聘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壹般不超過六十周歲;

(2)身體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風病、艾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等傳染病,以及所從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3)持有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

(4)有確定的工作單位;

(5)具有所要從事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能或者大學專科以上的學歷。

2.臺、港、澳人員在本市接受聘用須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辦理就業證:

(1)經國家外國專家局聘請的專家;

(2)在臺灣、香港、澳門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中擔任首席代表;

(3)在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投資者。

3.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應當由用人單位出面申辦。申辦就業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填寫正確的《臺灣、香港、澳門人員在上海就業申請表》;

(2)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證明或其法定登記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批準證書;

(3)擬聘雇臺、港、澳人員持有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旅行證》;

(4)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健康證明;

(5)擬聘雇臺、港、澳人員的工作履歷;

(6)擬聘雇臺、港、澳人員的專業技能資格證書或者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證明或者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7)用人單位與擬聘雇的臺、港、澳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8)擬聘雇臺、港、澳人員的近期二寸證件照片。

為在常駐代表機構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臺、港、澳人員辦理就業證,除提供前款第(1)、(2)、(3)、(4)、(8)項規定的文件外,還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或者《港澳華僑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

經發證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就業證。

4.對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的臺、港、澳人員,免除就業審批手續,由用人單位按前條第壹款規定提供除第(6)項以外的文件,申領就業證。

5.臺、港、澳人員就業期限按照用人單位聘雇期限確定,就業證壹次簽發有效期不超過壹年,並且不超過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證明或其他法定登記證明有效期和臺、港、澳人員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

6.被批準在本市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應持就業證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暫住手續。

7.持有就業證在本市就業的臺、港、澳人員的權益依法受保護,臺、港、澳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獲準聘雇的臺、港、澳人員之間有關聘雇期限、崗位、報酬、保險、工作時間、工作要求、解除聘雇關系條件、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約定。

8.用人單位聘雇臺、港、澳人員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就業證簽發有效期滿三十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續簽手續,並提供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出具的申請函;

(2)就業證;

(3)被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持有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通行)證》或《旅行證》;

(4)被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持有的暫住證件;

(5)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證明或其他法定登記證明。

逾期未辦續簽手續的,就業證自動失效。

9.用人單位聘雇臺、港、澳人員期限屆滿需繼續聘雇,應當在就業證期滿前三十日內向發證部門提出延期申請,除提供前條第壹款規定的文件外,還須提供用人單位與臺、港、澳人員續簽的勞動合同。

為在常駐代表機構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臺、港、澳人員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除提供前條第壹款規定的文件外,還須提供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延期的代表證。

經發證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給予延長就業期限。

10.臺、港、澳人員只能在其就業證上註明的單位就業,不得在申請單位以外的單位工作或兼職工作。在同壹投資者在本市設立的幾家單位中兼職的除外,但應當由其中壹家單位為其辦理就業證。

11.臺、港、澳人員就業期滿終止聘雇關系或者就業期間解除聘雇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雇關系後十日內將其就業證交還發證部門予以註銷,如果未能收回就業證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書面告知發證部門。

12.臺、港、澳人員在就業期間,在本市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原有人單位辦妥解除聘雇關系手續後十日內,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

(1)填寫正確的《臺灣、香港、澳門人員在上海就業申請表》;

(2)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證明或其他法定登記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批準證書;

(3)擬聘雇臺、港、澳人員持有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通行)證》或《旅行證》;

(4)擬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持有的就業證和暫住證件;

(5)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與該臺、港、澳人員解除聘雇關系的證明;

(6)擬聘雇臺、港、澳人員的工作履歷;

(7)用人單位與擬聘雇的臺、港、澳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臺、港、澳人員變更用人單位且變更職業的,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供第3條第壹款第(6)項規定的文件。

持有就業證在外省就業的臺、港、澳人員轉來本市就業,本市用人單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還須提供外省市原發證部門出具的準遷證明和照片。

經發證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準予變更。本市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的,在原就業證上加註變更簽註;外省市轉來本市就業的,重新發給就業證。

13.臺、港、澳人員在本市就業期間需轉往其他省市工作的,應當由原用人單位持就業證及情況說明向發證部門辦理準遷手續。

14.臺、港、澳人員在就業期間,職務、旅行證件性質和號碼、居住地點等發生變更,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攜帶就業證和相關證明,到發證部門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15.就業證如有遺失或損壞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到發證部門申辦補發或換發手續,遺失就業證的,還應當在《解放日報》或《新民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