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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合同制和勞動合同制有什麽區別?

什麽是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兩者有什麽區別?這裏為妳介紹壹下聘用合同制和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希望對大家有用!

雇傭合同制度與勞動合同制度的區別

第壹,適用主體不同。

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主體壹般是單位和個人。但是;不同合同對單位和個人的範圍界定不同。聘用合同中的單位(聘用合同中簡稱聘用單位)僅指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中的個人(指聘用合同中的職工)僅指通過聘用合同與事業單位建立聘用關系的勞動者(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和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此外,在聘用合同中引入了回避制度,對聘用人員的範圍和崗位作了特殊要求,即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聘用人員,不得聘用到本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崗位工作,也不得到有直接上級領導的崗位工作。鑒於事業單位首次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制旨在盡可能保持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的穩定,同時也實行本單位人選優先錄用制度,即用人單位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錄用,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本單位人選。

勞動合同中的單位(簡稱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通過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合同中的個人(簡稱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僅指通過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勞動者回避和優先的範圍,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比聘用合同中的用人單位享有更多的自主權。此外,無論是聘用合同中的職工還是勞動合同中的工人,都不包括國家公務員、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

第二,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同

聘用合同以合同期限、工作內容或者崗位及職責、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勞動報酬、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違約責任等為必備條款。同時,還允許合同雙方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知識產權保護、提前通知辭退期限等條款。勞動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不僅包括上述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還包括社會保險條款。另外,在合同形式上,聘用合同要求使用北京市人事局統壹制定的格式文本,勞動合同對文本格式沒有統壹要求。

第三,合同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以完成壹定的工作為期限。短期不到3年。有壹定工作完成期限的長期和長期合同,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的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期限,合同最短期限為無限期。因此,就合同期限而言,勞動合同比雇傭合同更寬泛。

另外,雖然允許雙方協商約定試用期,但是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必須與合同期限相對應。即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至2年之間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聘用合同試用期僅適用於新調入人員的聘用。事業單位接收的首批復員退伍軍人簽訂聘用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同時,試用期壹般不超過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被錄用人員為大專畢業生的,試用期可延長至12個月。

第四,訂立退休合同的條件不同。

有期限至退休合同是指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建立雇傭關系或勞動關系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至個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在雇傭合同制中,稱為雇傭到退休合同;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稱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聘用合同從聘用到退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或者連續工作滿10年;(2)受聘人員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三)勞動者本人申請訂立就業至退休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2)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三)勞動者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

五、合同的管轄不同

合同管轄權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無效合同的確定;二是合同糾紛的受理。聘用合同的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因訂立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處理或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即;最終裁決;。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因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第壹,二審宣判;。是否屬於人事爭議;最終裁決;或者勞資糾紛;第壹,二審宣判;在我看來,兩者在體現效率和公平方面各有優勢,這裏不做評論。但值得壹提的是,聘用合同制度引入了訴訟解決無效合同的方式,比以往的人事爭議更多;內部解決方案;模式,更體現了民主和公平。

六、強制性合同不同。

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然而,就業合同的締結仍然是強制性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以下幾類人員未經單位同意不得拒絕簽訂聘用合同,即:(1)主要負責人、業務骨幹或國家和市、區縣重點科研單位的重大(關鍵)工作(項目)未完成的;(二)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或者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從事過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三)在本單位重要崗位工作或者從事特殊行業或者工種,離職後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合同中沒有這種強制性規定。

七、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

在勞動合同制度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不同意調整其他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逾期出國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單位和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1)被聘用人員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員工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走上新崗位後考核不合格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或者勞動者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在勞動合同制度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要害部門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履行書面通知義務:

(1)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從上面可以看出,雖然在兩種不同的聘用管理制度下,合同解除的條件有所不同,但筆者認為,聘用合同制下的合同解除突出了人力資源管理效率原則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此外,對於員工或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有區別,雇傭合同制度的相關規定更加細化,兼顧了員工的升學就業、公務員就業、兵役等。

八、爭端解決機制不同

在聘用合同制下,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因聘用、解聘、合同期內考核、未聘安置、合同期等發生爭議,任何壹方均可向上級機關申請調解解決或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勞動合同制度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采用壹裁兩審的方式解決,即勞動爭議首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任何壹方不服裁決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筆者需要說明的是,在聘用合同制度下,對於聘用合同效力的認定,只提供了司法救濟的途徑,任何壹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他人事爭議只能通過上級主管部門調解或者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雇傭合同的法律淵源

在我國規範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勞動關系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已經出現了聘用合同和聘用合同這兩個概念。在早期的《教師法》和《教育法》中,就有關於雇傭合同的相關規定。1993《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的原則,聘任合同由學校與教師簽訂。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同範本,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兩個概念也散見於國務院人事部頒布實施的許多部門規章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雇傭與婚約是母概念與子概念的關系,即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聘用合同的對象只是專業技術崗位,但合同中使用的聘用包括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我國也有學者將聘用合同列為勞動合同的壹種,並定義為: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的,以在在崗和離崗勞動者中招聘或者聘用具有特定業務專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者管理人員,訂立勞動關系,約定聘用期間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根據《關於在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第壹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實施範圍,聘用合同的內涵界定為:聘用合同是指事業單位與員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明確聘用單位與員工工作相關權利義務的協議。

雇傭合同是合同的壹種形式,既有壹般合同的特征,又有自己獨特的特點。這些特點使本合同區別於勞動合同、公務員聘任合同等其他合同,使聘用合同成為壹種獨立的合同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