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求職招聘 - 事業單位人才引進中的違約後果

事業單位人才引進中的違約後果

根據聘用合同的約定,違約金為5000到10000元(不同單位違約金不同)。

兩年內不得參加人社部門組織的事業單位招聘考試。

事業單位與員工簽訂聘用合同時,可以約定“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該條款是必要條款。這裏的“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自然包括違約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於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從《勞動合同法》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做了不同的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於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任制的意見的通知》等法規和配套規章政策規定,事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自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部分需要單位同意,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不能辭職。壹般工作人員與單位未達成協議的,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六個月,方可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因此,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辭職權有壹定的限制和禁止,但事業單位對工作人員辭職權的限制應當依法行使,不得濫用。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是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以國有資產為公共利益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人員招聘需經國家批準公開招聘(含引進高層次人才)。事業單位對因工作需要被批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往往會支付介紹費或安家費等特殊待遇,往往會投資培訓工作人員進行人才培養。在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的背景下,事業單位投資引進或培訓的人員流動是必然的。由於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從《勞動合同法》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其次,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員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履行相關工作職責的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從狹義上講,雇傭合同不僅在適用對象上不同於勞動合同,在法律適用上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聘用制度適用法律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度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