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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的留學政策

1.獎學金政策

馬來西亞政府鼓勵企事業單位設立留學生專項獎學金,如馬來西亞印第大學、林國榮創意科技大學、馬來西亞諾丁漢大學等。

2.馬來西亞的畢業生就業政策。

留學生在馬來西亞留學後,需要先找到接收單位,然後持就業合同向馬來西亞相關部門申請工作簽證,才能順利在馬來西亞就業。留學生也可以在馬來西亞從事壹些個體經營,比如貿易或者餐飲,但是這些事務也需要留學生持有工作簽證。

3.英語學習時期

壹般入學前會先進行語言訓練,申請語言學校或預科。以前語言學習周期是壹年開始,壹年後才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時間。最近頒布了取消強制性壹年語言學習時間的要求。只要大家都能在考試中達到錄取標準,就可以申請正規課程。妳需要參加馬拉西亞,也就是MUET的英語考試,或者參加其他權威的考試。另外,妳需要保證語言學習期間的出勤率在80%以上。

4.取消雅思成績

近日,馬來西亞教育部官方組織發布新政策,從2065438+2009年8月開始實施。所有在馬來西亞申請本科、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生,將不需要提供雅思成績。只是申請取消了雅思要求,所以大家的入門門檻會低很多,但這只是壹個緩沖措施,因為妳還是要提交雅思成績才能進入專業課程。大家還是要不斷提高自己的英語水平,才能跟上學校的教學。

5.移民政策

除了上述措施,馬來西亞政府還出臺了新的移民政策,放寬留學生移民馬來西亞的標準,讓更多的留學生畢業後有機會留在馬來西亞,以增加留學吸引力。

6.工作政策

馬來西亞政府鼓勵留學生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放寬留學生在馬工作的政策,將留學生在校外打工的時間定為20小時,這樣留學生通過勤工儉學減輕經濟負擔就更方便了。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凡通過正當合法程序獲得外匯資助或外國獎學金並取得良好入學許可的我國公民個人,均可申請自費出國讀大學(專科、本科)、研究生或深造,不受學歷、年齡和工作年限限制。

第二條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本科生、研究生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出國後保留學籍1年。屬於國家統壹分配的高校畢業生、本科生、研究生,應服從國家分配,到工作單位後再申請和辦理自費出國留學。

第三條除本規定第十二條另有規定外,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批按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辦理。是學生或者職工的,學校或者單位應當簽署意見。

第四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壹切費用,包括生活費、學費、醫療費和往返旅費,均由本人負擔。如需使用國際旅行雜費,可憑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證明和入境簽證,自帶人民幣,按規定向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外匯。

第五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壹般可停薪留職。如果他們要求辭職,他們可能會同意。停薪留職者,自出境次月起停發工資。出國深造,5年內回國工作的,可以連續計算工齡。5年後回國工作的,按照出國前工作時間和回國後工作時間計算工齡。

第六條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含由自費轉為自費公派的人員)回國工作的,由國家提供國際旅費。

第七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留學期間,可以回國探親、休假、實習等。,不限次數,自費來去自由。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子女想出國探親,可按公安部門關於出國探親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主動向其介紹出國留學的有關規定和出國相關情況,並對其出國專業給予指導;出國後,原單位和駐外使領館要主動與他們保持聯系,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關心他們在國外的生活和在國內的親人。

第九條自費留學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查驗放行與公費留學人員相同,按照海關《中國留學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後,應本著學用壹致、尊重本人意願的原則安排工作。如學員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安排工作,由其所屬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安排;如果妳是研究生、大學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國家分配,可以聯系我駐外使領館,填寫《留學人員回國分配登記表》,由駐華使領館上報。回國後按公費出國留學研究生和大學生分配辦法辦理。上述人員回國後的工資和職稱評定,按同類公費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壹條。自費進入國外大專院校學習但未畢業的,由出國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其特長錄用,享受國內同類人員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教學、科研、生產等單位的業務骨幹(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及相應職稱以上人員,以及優秀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業務骨幹和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等。)和研究生(含應屆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征得所在單位同意,並按隸屬關系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幹部行政部門審批, 並按照自費出國留學辦法辦理(即自費出國留學,但按公費出國留學辦法辦理)。 本科畢業生(含應屆畢業生)和正在留學的研究生,可根據本人意願,按第三條規定的辦法申請自費留學,也可按自費留學辦法申請。

第十三條自費出國留學的海外研究生,如本人願意,可轉入自費公派留學,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國家派出留學人員證明書》,不更換護照和簽證。

第十四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已獲得對方獎學金或助學金,但出國時未以現金形式獲得獎學金和助學金的,可由派出單位先行支付國際旅行雜費。回國後,我會根據我在國外的實際收入酌情返還。由親友出資的,可攜帶本人人民幣,憑本人護照、前往國家的入境簽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按規定向中國銀行申請外匯。

第十五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在批準的出國期限內,原單位將支付工資。工齡可按第五條的規定計算。公派自費出國學習的研究生,包括在國外學習期間由實習生轉為研究生的,視同國家公派研究生。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按期回國工作,差旅費確有困難的,由原派出單位提供國際旅費。

第十六條凡以自費出國留學為目的,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利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的,根據情節輕重,要麽拒絕出國,要麽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高級幹部和外事工作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費出國留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1982年7月16日批轉教育部等四部門的《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