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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廳的職責

壹、職責調整

(壹)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

(2)加強基礎教育,以農村牧區教育為重點,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動公共教育資源進壹步向農村牧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深化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加強中小學德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三)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就業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職業院校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制度創新,進壹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四)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完善民辦教育宏觀管理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五)深化高校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二、主要職責

(壹)擬訂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和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基本要求和教學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省級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和青少年掃盲的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的監測。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發展和改革,擬定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價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

(六)指導高等教育的發展和改革。擬定高等教育學科目錄和教學指導性文件,提出高等學校設立、更名、撤銷和調整的建議,協調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和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制定有關教育經費籌集、教育撥款和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監督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

(八)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協調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道德教育、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高校黨建和穩定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各級學校教師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負責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十壹)負責各類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和教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參與制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二)規劃和指導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和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等各類科技計劃實施,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臺開發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組織實施國家學位制度,承擔省級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管理教育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出國留學、來華留學、與外國及外國教育專家合作辦學,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教育合作與交流,管理非教育系統派遣留學人員工作。

(十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語言文字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指導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教師培訓。

(十五)負責學生資助工作,歸口管理國外、海外教育資助和教育貸款。指導教育專業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的組織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內設機構11:

(1)辦公室(政策法規司)。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等機關的日常運行,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信訪、安全保密等工作。起草教育法規草案,承擔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相關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相關工作。

(2)發展規劃辦公室。

擬定全省教育發展規劃;承擔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和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參與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準的制定,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撤銷、更名、調整的審核意見,承擔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 承擔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基建管理,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承擔高等學校的安全監管和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

(3)財務部。

參與制定教育籌資、教育撥款和助學政策,承擔教育經費投入統計的相關工作,監督教育經費的投入和落實,負責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和相關專項教育經費的管理,負責教育系統項目和外資捐贈項目的管理,參與我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教育貸款的項目立項,負責廳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

(4)基礎教育司。

制定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義務教育辦學標準,制定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基本教學文件,審定全省基礎教育課程教材,指導中小學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工作。指導中小學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協調指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中小學安全教育管理,承擔師德建設。

(5)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系。

承擔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制定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基本教學要求,會同有關方面制定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承擔成人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宏觀指導。

(6)高教處(學生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和改革,指導高等教育評估改進工作,擬定高等學校學科專業目錄,指導各級各類高等學校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工作。承擔各類高等學校學籍學歷管理和學歷證書認定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高校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指導高校“兩課”建設,負責高校穩定,指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負責高校輿論宣傳和出版物的監督管理。

(7)民族教育司。

指導和協調少數民族教育專項工作;少數民族雙語教育的整體規劃;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協調普通學校舉辦民族班和高等學校舉辦民族預科班的工作;指導中小學生的民族團結教育;負責協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援助和對口支援工作。

(8)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系。

指導中小學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擬訂相關政策、教育教學指導性文件;規劃和指導相關專業的教材建設和師資培訓;協調中小學生參加體育競賽、學生軍訓和藝術交流活動。

(9)國際合作與交流部。

承辦青島市出國留學和留學工作;承擔外國文教專家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承辦中外合作辦學、外國子弟學校和外國友好組織及個人在青島辦學和對外漢語教學;管理非教育系統的留學生派遣工作;承擔涉外教育督導的相關工作;承辦全省教育系統與港澳臺地區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師範教育處(省語言文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規劃和指導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制定教師教育培訓標準和各級師範學校的培養目標和規格;負責教師資格認證;指導師範教育和教師培訓的教學改革。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人事部門。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承擔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承擔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表彰獎勵和教育專家的推薦評選工作。指導和組織各級學校校長的培訓工作。處理協助高校領導班子建設的相關事宜;負責高校處級幹部任免的審查和備案;協助相關部門指導高校紀檢、統戰、群團工作;承辦NPC代表、CPPCC委員、高校團體代表建議的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