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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的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是怎樣的?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學位按照下列學科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第三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

高等學校的本科生完成教學計劃的要求,經考試合格,準予畢業。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表明較好地掌握了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承擔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當對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材料,按部門逐壹進行審核。符合《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向學校提交達到學士學位水平的本科畢業生名單,經學校同意後,由學校推薦給當地已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有關部門應當對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的本科畢業生進行考核。認為符合《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第五條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第六條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碩士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截止後的兩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研究生申請時,應提交本單位關於申請碩士學位的推薦信。

申請時,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應提交兩位副教授、教授或同等職稱專家的推薦信。學位授予單位在接受申請前,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對尚未大學畢業的申請人的部分大學課程進行考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七條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壹般為三到四門。需要紮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

3.壹門外語。要求熟練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可參照上述課程要求並結合培養計劃進行。

非學位授予單位的碩士研究生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查,認為原單位課程考試內容和成績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同等學力人員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

申請碩士學位者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考試合格後才能參加論文答辯。如果必修課有壹門不及格,可以在半年內申請補考壹次。補考不合格者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試行學分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上述課程要求,規定授予碩士學位應取得的課程學分。申請碩士學位者必須取得規定的學分,才能參加論文答辯。

第八條碩士學位論文應當對研究課題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壹至二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對論文進行評審。審稿人要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論,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壹般應有其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決定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由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由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署後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該被記錄下來。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壹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

第九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委員認為申請人的論文相當於博士學位學術水平的,除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可以向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提出建議,由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按照本暫行辦法博士學位部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博士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截止後兩個月內審查決定是否批準,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申請時,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應提交兩名具有同等職稱的教授或專家的推薦信。學位授予單位在受理申請前,可采取適當措施對部分碩士學位的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進行考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壹條博士學位考試的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更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要求掌握紮實廣博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考試範圍由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的三名專家組成的考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委員會主任由教授、副教授或者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擔任。

3.兩門外語。第壹外語要求熟練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並具備壹定的寫作能力,第二外語要求具備初步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能力。個別學科、專業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方可參加第壹門外語考試。

博士生的課程考試可根據上述課程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

第十二條博士學位申請人必須通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申請博士學位者在科學或者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者發展的,應當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有關發表的著作、發明、鑒定或者證書等材料。經兩名具有同等職稱的教授或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第十三條博士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並在科學或專項技術上取得創造性成果。博士學位論文或論文摘要應在答辯前三個月打印並發送到有關單位,由同行評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兩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對論文進行評審,其中壹名專家應當是其他單位的專家。審稿人要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論,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第十四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半數以上的成員應為具有同等職稱的教授或專家。成員必須包括兩到三名來自其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壹般由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該被記錄下來。

博士論文答辯壹般應公開舉行;已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或論文摘要應公開發表(保密專業除外)。

博士論文未通過答辯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兩年內修改論文並再次答辯。

第十五條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且申請人未獲得本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以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第十六條榮譽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授予。

第十七條授予榮譽博士學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後授予。第十八條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學位授予權限,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核通過接受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員名單;

(二)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和人數以及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範圍;審定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審查員和成員名單,

(3)本科畢業人員名單;

(四)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核批準免試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博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通過被授予榮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違反規定作出撤銷學位授予決定的;

(九)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等方面的爭議。

第十九條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員應當包括學位授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

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人員應從講師以上的教師中選拔。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單位,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中參與教學和研究的人員,應主要從具有同等職稱的副教授、教授或專家中選拔。學位評定委員會中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至少應有半數以上具有同等職稱的教授或專家。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學位授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高等學校的校長、主管教學、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或科研機構中具有相當職稱的人員)。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學位學科設立若幹分委員會。每個由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小組委員會主席必須是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成員。小組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批準,並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轉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每年將授予學士學位的人數、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第二十壹條來華留學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士學位,參照《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辦理。

在中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的外國學者申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學士學位證書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第二十三條通過的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存放在學位授予單位的圖書館,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也存放在北京圖書館和有關專業圖書館。

第二十四條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職工,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同意參加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後,準備參加考試或答辯,可享受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學位授予工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