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高等學校應當制定外國留學生招生辦法,公布招生章程,按照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名額不受國家招生計劃的限制。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對外國留學生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人民幣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對外開放。設立新的外國留學生學歷教育專業須報教育部批準。
第十五條申請在中國高等院校學習和深造的外國公民,應當具備相應的學歷和入學條件,並有可靠的經濟保證和在華事務擔保人。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對來華留學申請人的入學資格進行審查、考核或者評估。錄取標準由學校自行確定。使用漢語取得學歷的教育工作者,應當接受漢語水平測試。
第十七條外國學生的錄取由高等學校決定。高等學校應當優先招收國家計劃內的外國留學生;高等學校可以招收校際交流的外國留學生和自費留學生。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可以接收從其他學校錄取或者轉學的外國留學生,但應當事先征得原接收學校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