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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是最完整的公證流程。

中國公民辦理留學手續時,都需要提交相關公證材料。由於國家、學校或科研機構不同,種類、譯文、認證程序、所需份數也有所不同。具體要求需要經過妳申請的相關國家或學校、科研機構的驗證,再向國內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留學公證書又稱涉外公證書,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需要公證的類型出生公證

公證處確認公民出生的既定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並出具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地點、父母姓名和現詳細住址。

出生證明中當事人的姓名(包括化名、曾用名)應當準確、真實,不能用同音字或其他文字代替。中文姓名壹般按漢語拼音翻譯,國(境)外使用的外文姓名或當地方言音譯姓名用括號註明。出生日期必須用公歷表示。

學歷、學位、成績公證

公證處出具的關於當事人學習成績單或分冊、畢業(或結業)證書、學位證書等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書。國外院校壹般要求申請者提供學歷、學位、成績單,但不同國家、不同學校對這三者的要求不同。有的只需提供學歷、學位和成績單復印件及外文翻譯件,並加蓋發證學校公章或相關人員(校長、教務長)簽名即可。但有些國家和學校只接受經過公證的學歷、學位證書和成績單來證明申請人的學業情況。

畢業證的證詞壹般是為了證明某人?性別,出生日期,時間,在哪所學校?還是大專院校的專業?多少年的學校教育,什麽學位。學歷學位公證書必須貼有申請人的照片。

個人情況公證

有些國家要求關於個人自然和家庭狀況的公證書,比如妳的身體健康狀況,目前的婚姻狀況(壹般有效期6個月),親屬關系等等。

體驗公證

證明妳年至月在任何單位或任何崗位工作過。有職稱的要提供職稱證書,如工程師證、教師證、記者證等。

未經刑事處罰公證

有的國家要求出具關於個人素質的公證書,如無刑事處罰證明,以證明當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未受過司法機關的刑事處罰;這份公證書有很強的時效性(不同國家要求不同,有3個月和6個月)。期滿後當事人未出境的,需要重新申請。

經濟狀況公證

提供個人或家庭財務公證,這是很多國家對自費出國留學學生的要求,以保證他們在學習期間的費用來源。

辦理各種公證所需的證件、有關文件和資料,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

出生公證: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如果戶籍不在父母身邊,需要父母單位的證明(只需要壹方)。辦理出生證公證時,本人須向公證處提供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及本人出生證原件。

當事人正面免冠照片兩張,最好與護照上的照片壹致;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介紹信。

學歷公證: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學業成績單(或小冊子)、畢業(或結業)證書、學位證等原件及復印件。;3張免冠照片;申請人所在單位(人才交流中心或派出所)出具的介紹信。

婚姻公證:持結婚證或離婚證、照片、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

工作經歷公證:憑有檔案管理權的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到公證處辦理。要寫清楚工作單位的名稱、職務、起止日期、主要工作內容。

經濟狀況公證:銀行存款憑條、股票、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親屬關系公證:戶口本、父母單位證明或派出所證明,外地親屬需要其居留證明或在國外使用的證件。

無犯罪記錄公證:憑單位人事保衛部門或派出所證明,到有涉外公證權的公證處辦理。

需要註意的是,所有證明材料應是原件並提供復印件,復雜的證明應由翻譯公司提供英文文檔;出生、經歷、學歷、未婚證明需要提供三張黑白二寸照片;在美國使用的公證必須提供四張兩寸黑白照片。

委托他人辦理留學手續的,需要對委托和聲明進行公證。委托方和申報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並提供身份證。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事項證明(如房產、股票、存款證明等。)都需要辦理委托公證。填寫委托書和聲明,並在委托書和聲明上簽名或蓋章。

公證程序通常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審查三個流程。

申請:辦理留學所需公證書,應親自向當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當事人曾在國外或者境外的,可以委托他人向其在中國境內最後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並向公證處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蓋章。關於自己學歷情況的公證書,可以向畢業學校所在的公證處申請。

受理: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初步決定受理處理。此時,申請人可以在公證處領取各種申請表,並填寫清楚。

審查:這是整個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決定申請公證事項是否真實合法的關鍵。

需要公證的證件有:學歷證明、成績單、無犯罪記錄、家庭成員證明、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個人經歷證明、經濟擔保(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無犯罪記錄須提供並由當地派出所蓋章。

根據國家規定,公證處辦理公證必須收取壹定的費用。按照司法部、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批準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收費方式壹般是按件數收費。

檢查公證書是否合格。拿到公證書後,壹定要仔細核對壹遍,以免因公證匆忙而遺漏,使用時出錯。

合格的公證書應該是:

加蓋公證處的紅章或鋼印;蓋有公證人簽名的印章;同壹公證書前後不能有兩個以上不同的公證員簽名或蓋章;按要求附上外文翻譯件;公證員的中文姓名與外文譯文壹致;外文翻譯正確、規範;必須有壹個身份驗證頁面;使用國要求的相應文字的外文翻譯公證書;委托公證,由委托人在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有當事人照片的婚姻、學歷、出生、經歷等公證書;按照壹物壹證的要求,兩份以上的公證內容不能裝訂成壹冊;公證員應按要求親自在公證書上簽名;公證書的紙張和字體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證言內容應當規範;公證書應在司法部和外交部備案。公證事項符合規定要求;公證書上不能有塗改或挖補的痕跡。

外國公證書必須附有外文譯本。外語翻譯的總體要求是準確和規範。壹般國家要求公證書附有英文翻譯,符合規定;少數國家要求翻譯成他們需要的語言(例如,拉丁美洲國家要求翻譯成西班牙語,奧地利要求翻譯成法語,意大利要求翻譯成意大利語,阿拉伯國家要求翻譯成阿拉伯語,等等。).

公證書認證

申請人持填好的公證書辦理認證手續時,有時會因為公證書不合格、不規範而無法辦理認證手續。在這種情況下,負責認證程序的外交官員通常會遵循以下程序:

明確指出不合格、不規範或錯誤的公證書;

登記後,應當退回申請人、代理認證單位或者原公證處,並附變更原因的說明通知書;

公證處收到公證書後應當補正或者重新申請,然後交回外交部領事司或者外事辦公室認證。

當申請人遇到變更的公證書時,應冷靜核對變更原因,並按上述程序等待變更通過認證。

外國駐華使(領)館辦理我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認證手續的壹般要求是:符合本國有關機關要求的合格公證書(如譯文是否準確、譯文類別是否有要求等。);公證書必須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外事辦公室認證。對符合規定的公證書,駐華使(領)館予以受理並辦理認證。

經認證的證詞以其本國語言或英語書寫。證詞的內容壹般是證明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省區市外辦的印章和外交官員的簽名是真實的,由負責認證的官員簽字蓋章,有的還加蓋印花稅,以證明支付的金額。

目前使用我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的國家有:日本、加拿大、美國、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捷克、波蘭、匈牙利、蒙古、朝鮮、越南、法國、澳大利亞。其他國家必須申請認證,有的要求雙認證,有的只需要單認證。

此外,泰國、菲律賓等國要求我國公民到使館辦理認證的公證書必須有原件和復印件。大使館將在完成認證程序後將原件退還給申請人,並保留壹份復印件。

壹般辦理公證書需要兩三天,特殊情況加急,有的當天或第二天就能辦完。需要不同國家駐華使(領)館認證,最快壹個需要壹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