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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便利化措施

法律分析:1。國際貿易單壹窗口。在出入境通用海關程序簡化制度中,便利措施包括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和信息交換。

2.貨物監管。“創新海關監管、促進貿易便利化”措施的總體要求可以概括為“壹線放開、二線管控、區域自由、分類管理、功能拓展”。[2]

3.檢疫檢驗。倡導進口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便利準入、嚴格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建議檢疫部門利用信息技術實現無紙化申報、簽證和放行。[4]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貨物風險信息收集和報告的速度,以及分析和應用的準確性。

4.國際貨物流動。園區實行內外貿壹體化發展。也就是說,上海FTZ園區的企業可以開展國際國內雙向貿易。

法律依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壹條為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試驗田”作用,根據《NPC常務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國務院《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國家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建設,堅持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投資貿易便利化、監管高效便捷化、法治環境規範化的自由貿易試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