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海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範圍:
1.在國外或海外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正規課程獲得的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2.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出具的學位證書;
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高等職業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層次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的外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
在國內高校參加交換項目並在國外高校學習壹段時間後取得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申請人在申請前應已取得國內高校頒發的同等級別學歷學位證書或能提供相應的學籍證明。同時要求國內在讀高校提前向看守所提交交流項目介紹和與國外高校簽訂的合作協議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