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含博士後)3200人(65438+10月5日申請-65438+10月15,3月公布錄取結果);
2.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研究生項目8000個,短期出國交流項目博士生導師500名(3月20日至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3.全國公派研究生600人(3月20日至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4.3400優秀本科國際交流項目(65438+2月1-15);
5.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留學)3000人(9月20-30日申請,6月165438+10月公布錄取結果);
6.地方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2700個,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專項項目2100個,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600個(4月6-20日申請,8月公布錄取結果);
7.65,438+0,650國際和地區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交流項目(與相關國家交流獎學金項目);
8.1650對外合作項目;
9.藝術人才專項培養計劃300人(3月20日-4月5日報名,5月公布錄取結果)。
第二,選擇的類別和留學期限
1.高級研究學者:留學期限3-6個月;
2.訪問學者:留學期限3-12個月;
3.博士後:留學期限3-24個月;
4.博士生(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留學期限壹般為36-48個月,視目的地國家和機構的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邀請函而定;
5.聯合培養博士生(博士學習期間出國研究):留學期限6-24個月;
6.碩士(出國讀碩士):留學期限12-24個月,視目的國學制和院校而定;
7.碩士生聯合培養(碩士期間留學):留學期限3-12個月;
8.本科轉學生(本科期間留學、畢業設計或實習):留學期限3-12個月。
三、國家留學的基本原則。
1.積極鼓勵師生申報國家壹般項目(即不經過學校組織可直接申請國家留學基金的項目),包括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和訪問學者(含博士後)、國家公派研究生建設高水平大學項目、博士生導師短期海外交流項目、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藝術人才專項培養項目、國際和區域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交流項目。(詳見招生簡章);
2.未申報國家通用項目者,推薦參加我校青年骨幹教師海外培訓計劃、中西部地區專項人才培養計劃和地方合作項目;
3.報考各項目的師生應嚴格按照簡章要求,按照各項目時間節點,提前準備好邀請函原件和外語資格證書,以免條件不合格,浪費錄取名額和報考機會。
四。申報過程中的註意事項
2015國家獎學金基金委員會對評選政策做了壹些調整。
1.申請采用網上報名與提交書面材料相結合的方式申請項目。申請人須按各項目規定的時間登錄全國公共留學管理信息平臺進行註冊,並按照《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留學申請材料準備說明》準備書面申請材料(學生/非學生);
2.已獲得公派留學資格的申請人不能再次申報公派留學項目;
3.申請西部項目時必須提交邀請函。自2015起,留學資格有效期調整為1年,即2月16,31天;
4.未經批準放棄留學資格或未按期派出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家公派留學項目。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放棄留學資格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家資助留學項目;
5.國家獎學金基金委員會將進壹步加強過程和目標管理。訪問學者應每三個月向遴選單位提交培訓報告,海外留學生回國時必須向工作單位報告學習成果。
6.在校擔任科級幹部的申請人,須先向學校組織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申請出國留學資格,再按學校組織部門的規定執行出國留學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