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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改後的轉業政策

法律分析:1。對軍隊轉業幹部要分配到工作崗位,安置地區的黨委、政府要兼顧其工作等級和合理的職業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並發給登記通知書。調入和調出單位相應增加或減少工資總額。對分配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配偶調配,給予兩年適應期。在適應期內,非因本人原因,不得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合同。2 .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配偶和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給予政策扶持,按照國家和安置地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促進就業。3.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偶和無工作的子女可隨需求隨遷,地方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搬遷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或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身邊無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轉工作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調動和學習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4.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已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移或者繼續繳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安置地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交驗遷移證,在城市三日內,在農村十日內,辦理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1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