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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保護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鼓勵教職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造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所屬的教學、研究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掛靠單位)。本規定適用於高等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其他教育機構。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包括:

(壹)專利權和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高等學校的校徽和各種服務標誌;

(五)高等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依法在合同中約定享有或者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第二章任務和職責第四條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的任務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保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宣傳和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進壹步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

(四)積極推動和規範高校科技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和轉讓以及科技產業發展的管理。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領導和宏觀管理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統籌規劃、推進、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第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壹)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規劃和保護規定;

(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組織領導,完善我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我校知識產權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組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開展知識產權課程的教學和研究;

(四)組織我校知識產權的認定、申請、登記、註冊、評估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我校知識產權開發、使用和轉讓合同的簽訂和審查;

(六)協調解決學校內部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和爭議;

(七)獎勵在科學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八)組織我校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第三章知識產權的歸屬第七條高等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標誌的專用權:

(壹)以高等學校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

(2)校準;

(三)高等學校的其他服務標誌。第八條執行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技術成果,屬於高等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高等學校。專利權依法授予後,由高等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由高等學校享有。第九條由高等學校主辦、代表高等學校意誌創作、由高等學校承擔工作的作品是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為完成高等學校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第十條規定的以外,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學校對其業務範圍內的作品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高等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高等學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第十條作者對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享有署名權。主要利用高等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高等學校負責的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其他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第十壹條高等學校在執行科研任務過程中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序等技術秘密屬於高等學校所有。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派出人員出國訪問、學習和開展合作項目研究,應當與派出的高等學校簽訂協議,確定其發明創造和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第十三條在高等學校學習、深造或者進行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參與導師承擔的研究項目或者承擔高等學校下達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約定外,歸高等學校所有或者持有。進入博士後流動站的人員,在進入流動站前,應與流動站簽訂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