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命名條件:
1,成年人或在父母的監護下同意
2.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意願;
3.理由要充分;
4.本人承諾,因更名而引起的壹切民事及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5.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也就是說,妳要向當地派出所寫壹份更名申請,蓋章後到當地公安局戶籍單位登記,當然還要帶上戶口本。大約在15或者提交文件後7個工作日可以正式更改。妳以前叫什麽名字,現在叫什麽名字都會寫在戶口本上。需要畢業證什麽的證明身份的時候,壹定要帶上戶口本。
具體程序是:
想改名的,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戶口卡窗口,領取申請表,提供所需資料。獲得批準後,他們可以更改姓名。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個人改名壹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產權證等壹系列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也會造成很多麻煩。
重命名過程:
姓名變更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
更名申請材料:1,本人或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名稱變更和更正的原因及相關證明。
更名審批流程: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核→審批→辦理。
更名審批時限:派出所20個工作日,分局、縣局15個工作日。
更名審批費用: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