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捏造或散布政治言論。
2.參與和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和活動。
3.與國(境)外有復雜政治背景的組織或者人員有聯系,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
4.受到刑事處罰和行政拘留的。
5.有涉及淫穢、色情、暴力、非法組織標誌的紋身。
6.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黨籍、開除學籍、開除黨籍或受到嚴重紀律處分的。
7、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非法組織成員受到刑事處罰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