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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激勵標準

法律分析:1。申請人在本市註冊的企業及相關機構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且申報時仍在深圳工作。

2.符合條件的申請人2020年在金融機構和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0萬元以上;其他申請人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上。

3.申請人未享受2021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人才發展引導專項資金、前海總部企業人才扶持基金等人才優惠政策規定的獎勵或補貼。

4.申請人未申報深圳市2020納稅年度海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

5.申報人申報時未享受我市高層次人才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