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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太平洋紳士?

治安官,對嗎?

香港特區政府今天委任73人為太平紳士。該項任命今日在憲報刊登,這是自香港回歸以來第五次委任太平紳士。

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的73人中,包括歐永熙在內的50人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獲委任為非官守太平紳士。白德年等23人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獲委任為官守太平紳士,任期由2002年7月1日起生效。

治安官的主要職能是視察監獄、拘留中心和其他機構,以確保它們得到有效管理,沒有人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被剝奪權利。太平紳士亦須按行政長官的指示履行其他職責,例如進行特別調查。

地方官

太平紳士制度在香港實行了160多年,是壹種行之有效的監督檢查制度。它提供了壹個獨立的渠道,方便有需要的人提出投訴,並讓有關方面按規定調查和跟進投訴。此外,有關政策局或部門亦可利用太平紳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改善設施和服務的管理。

1994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討論了香港在回歸後是否繼續實行授勛和任命太平紳士的制度。嘉賓認為太平紳士制度可確保壹些熱心社會服務及有貢獻的人士繼續協助政府推行政策。最後,預委會建議,整體而言,太平紳士制度有助促進市民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委任太平紳士獨立視察有關機構,以及加強對這些機構的監管和公眾信任,因此這個制度應予保留。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了《太平紳士條例》(香港法例第510章),從而確認了香港回歸後太平紳士的法律地位。

和平制度的正義起源於16世紀的英國。

專門研究太平紳士制度的香港友好協會主席李東海先生表示,太平紳士制度起源於16世紀以前,是英國為維護社會秩序而建立的壹套司法輔助制度。英文名為:JUSTICES OF THE PEACE(簡稱J.P),意為“和平的公證人”或“公共秩序的法官”,後正式翻譯為“和平的正義”。

在香港回歸前的港英統治時代,太平紳士是由港督根據《英皇制誥》第14條任命的(當然必須是親英人士,比如霍英東,他立下了汗馬功勞,卻沒有被任命),幫助政府維持社會秩序。遇有重大案件,政府可任命壹名或多名太平紳士為申訴專員,以示公正。

香港首位華人太平紳士是法庭陪審員。

1843年,首任香港總督伯蒂·察哈爾專門挑選了44名英國人,組織成立了“港英公安委員會”,並任命了第壹批公安委員。後來,它被重新命名為太平紳士,其權力得到了擴大。

幾乎所有早期任命的治安官都是英國人。直到1883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的第壹位華人陪審員黃生先生才被任命為第壹位華人太平紳士。黃生早年留學美國,1848年回到香港,任《香港中外報》首任總編輯。後與王韜共同創辦中華印刷總局,次年又幫助王韜在香港經營第壹份華人獨立創辦的報紙《循環日報》。自那以後,許多中國人被任命為太平紳士,包括第壹位中國立法委員吳,第壹位被授予爵士稱號的中國人何琦,以及保良局的創始人魏寶山。

李東海先生說,值得壹提的是,在1948年和1970年,港英政府制定了《裁判官條例》,以緩解當時裁判法院人手不足的壓力,該條例首次授權兩名太平紳士組成初級法庭(即太平紳士法庭),在共同主持案件時,代表政府執行所有相當於裁判官的工作。這壹事件啟動了治安官直接參與司法審判。

自回歸以來,共委任了八組太平紳士。

香港回歸後,根據《基本法》,保留了原有的太平紳士制度。回歸前,太平紳士由總督委任,回歸後,太平紳士則由特區行政長官委任。根據現行條例,行政長官可按指定條款及條件,委任合適人士擔任太平紳士的公職;政務司司長亦可按訂明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他認為合適的人士為新界太平紳士。

香港回歸8年來,幾乎每年都有人被任命為太平紳士。截至2005年7月,行政長官已經任命了八組太平紳士,每次80人,每次約50人。加上回歸前委任的人,人數更是不計其數。根據李東海先生的統計,截至2002年7月,香港有65,438+0,65,438+072名在職太平紳士,包括827名非官方太平紳士和345名官方太平紳士(在政府擔任公職的人稱為官方太平紳士)。截至2005年7月,學生人數超過65 438+0 400人。

回歸前,所有獲委任為太平紳士的人都必須向英國法院宣誓效忠。回歸後,改為“維護香港法律,盡忠職守,為香港市民服務”。

離開香港或離開公職6個月後職位被終止。

香港太平紳士大致可分為官守、非官守和新界太平紳士。如前所述,官方治安官是指擔任公職的人,其任期限於政府服務期。如果他不再擔任政府職務,他作為治安法官的榮譽稱號將自動取消。非官方官員是指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其他社會人士。新界太平紳士屬於另壹個非官方類別,政務司司長有權委任他們。目前,大部分新界太平紳士是在回歸前委任的,但自回歸後,並沒有委任新的太平紳士。

雖然太平紳士只是壹個虛擬的頭銜和榮譽,但它也有壹定的約束。《太平紳士條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行政長官可向有關人士發出通知,撤銷太平紳士的委任:

1.獲委任後,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及的罪行被判處監禁。

2.患有《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

3.除非獲行政長官批準,否則在委任期內不得連續離開香港超過六個月。

4.經考慮公眾利益及案件的所有其他情況後,行政長官認為太平紳士不再適合擔任該職位。

此外,太平紳士本人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向行政長官辭職,70歲以上的太平紳士不能參加視察活動。

它具有訪問監獄和醫院以及接受投訴的職能。

太平紳士的任命不僅是為了表彰那些為公共服務做出貢獻的人,也是為了賦予他們壹種責任。太平紳士的職責和權力是什麽?

治安法官是壹個令人尊敬的頭銜。早期的太平紳士都受到港英政府的重視,他們有很多權利和責任,例如制止各種非法集會、下令逮捕、搜查住宅、發出手令、主持陳述、接受投訴和視察機構和監獄。在香港歷史上,太平紳士曾經擁有司法權。

李東海先生回憶說,早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香港沒有這麽多法官,所以壹些民事案件由太平紳士審理。例如,壹些無法無天的公民因在街上亂扔垃圾而被警察抓住,根據法律規定,他們需要在法庭上被定罪。但當時因為沒有那麽多法官,香港政府就把這種小民事案件交給太平紳士審理。具體來說,由兩名太平紳士和壹名官方律師組成壹個獨立的小法庭,審理壹些亂拋垃圾、隨地吐痰等民事案件,罰款還是坐牢完全由兩名太平紳士決定。

除了作為法官,治安官也有權簽署逮捕令。例如,李東海先生說,為了防止個別警察進行個人報復和隨便抓人,法律規定,任何以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為由抓人的警察在抓人之前必須有該地區至少壹名治安官的簽名。此外,太平紳士的權力還包括申請會計師、律師、審計師執照的人的簽名,香港以外的人留港、內地人來港定居、來港投資、上市的人的簽名。只有有關部門才會接受太平紳士的簽名。但這些權利現在都沒有了(有些是回歸前)。

回歸前後太平紳士的權力差異

回歸後,雖然有所調整,但太平紳士仍有壹定的權力和職能。

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的規定,太平紳士的主要職能是巡視監獄、羈留中心和其他地方,包括醫院、感化院和老人院。通過巡邏和接受投訴,我們可以確保這些部門的有效管理和合理服務,也可以確保沒有人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被剝奪合法權利。具體的責任和權力是:

1.接受由監管人員簽署的申請、宣誓和聲明。

2.發布令狀或命令。當壹名太平紳士接獲投訴,而投訴人要求他們發出傳票或令狀時,太平紳士應首先檢查投訴的內容是否合理及合法,尤其是在發出拘捕令時: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控訴必須宣誓,宣誓後必須作證控訴的真實性;投訴人已經以通常的方式簽署了投訴書;應當在申訴書上作出批註,證明申訴人已經按照申訴書上註明的日期和地點在他面前宣誓。

3.巡視指定機構。香港太平紳士的主要職責是巡視指定機構。檢查活動包括兩名治安官(壹名官方,壹名非官方)對監獄、拘留中心、勞動中心、醫院和其他機構的法定和行政訪問。檢查是為了通過獨立檢查制度和將被提前訪問的組織的檢查時間,確保生活在上述地方的人的權利得到保護。

在任命方面,回歸前和回歸後的區別是,回歸前通常壹年有兩次任命,有時三次,但每次只有十幾個任命,有時壹次(通常是官員),回歸後壹年壹次,都是在7月,最多的時候有七八十次任命,最少的時候有五六十次。李東海先生說,他擔心治安官會越來越多,他個人認為嚴格壹些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