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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殊人才引進和落戶條件

上海市特殊人才引進落戶條件如下:

1,在上海有穩定工作,在單位工作五年以上;

2.符合《上海市引進特殊人才量化標準》第12條規定的任壹項。

特殊人才,本市航運、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藥、農業技術等特殊行業緊缺急需人才,是指經同行專家鑒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行業專業人才,以及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業專業人才。

戶籍是指由負責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記錄和保留戶籍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戶口本是以戶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錄的項目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