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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基金委退押金前有必要提交培訓報告嗎?

壹般要上交,看派出單位的規定。

1.留學人員回國前,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留學人員證明書》(由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制表)。留學生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壹聯復印件粘貼在《存款證明》第壹頁“CSC留學回國人員通知欄”虛線框內,並帶回國內。

2.留學人員回國後,應先向國內選調單位申報,由國內選調單位出國留學主管部門在“存款支取證明”和“留學人員國內選調單位審核意見欄”簽字蓋章。

3.留學人員應按照存款支取憑證中的要求認真填寫各欄並附相關材料,回國後寄至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

4.國家留學基金委法律事務部審核上述材料後,通知留學人員基金委設立的“留學人員存取款辦公室”,以留學人員自行選擇的方式退還保證金。

5.為方便留學生,留學生可選擇以下任壹方式提取存款:(1)轉賬;(二)郵政匯款;(3)北京地區。

(1)轉賬。應寫明戶名、開戶行、賬號(在上海就讀的學生須提供單位戶名、開戶行、賬號;在京留學生不能轉賬匯款)。銀行應該去某個城市的分行或支行。

(2)郵政匯款。應寫明收款人的詳細地址(包括郵政編碼)和名稱。

(3)北京地區。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收到此表後,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電話或郵件通知本人到指定銀行提取保證金;委托他人代收保證金的,由受托方出具委托書、本人身份證和《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保證金代收憑證》(黃色證件)原件。留學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留學生存款存取處領取存款,須攜帶《國家留學基金委存款收據證明》(黃色證件)原件。

6.已繳納保證金的留學人員因故取消出國計劃的,國內選拔單位主管部門應在“保證金提取證明”和“留學人員國內選拔單位審核意見欄”簽署意見並蓋章,在相應欄粘貼“國家留學基金委保證金收款證明”復印件,並將此表送國家留學基金委法律事務部。國家獎學基金委員會將根據留學生本人選擇的提取方式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