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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想學護理。如何出國深造?

自費出國留學暫行規定。

第壹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範圍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我院教職工和非應屆畢業生,獲得在國外定居的親友、港澳臺人士資助,或獲得國外教育、科研、機構提供的獎學金,或獲得法定機構提供的合法資助,在國外高等院校學習或深造,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上述人員均有權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未註冊的人員(員工子女、親友)、已註冊的應屆畢業生、研究生、配偶為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不在此範圍。

第二條申辦自費出國留學,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員工可向學院提出辭職申請,按照相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國(境)外邀請人來信;

2.境外接收單位的邀請函及翻譯件。去美國,必須是1-20表格或者IAP-66表格(此表格不翻譯),並且要有明確的學習時間;

3.經濟擔保材料及翻譯。美國個人援助必須是I-134經濟擔保(此表不翻譯);去日本壹定是“身保”;其他國家必須有擔保人的證明材料(政府文件或銀行證明);

獎學金必須有相應的證明材料;

4、基層單位同意蓋章和個人申請負責人簽字。

上述材料報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外事辦公室,經兩部門協商後報學院審批。

根據學院出具的證明,經省教委批準,可以憑省教委的證明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護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院不予受理或批準:

1,材料不全;

2、根據公安部(1984)發(國)59號文件不得出國(境)的人員;

3.影響教學任務;

4、所承擔的較大科研項目無人成功,很可能造成項目延期、糾紛或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

5、承擔數額較大,拖欠學院債務。

第三條申請出國(境)期限

1.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應在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所借院校圖書、物品及公用經費明確歸還。涉及住房問題的,必須與學院房管部門簽訂協議,按照學院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2.1條所述問題處理完畢後(所有問題須經有關部門領導簽字,因徇私舞弊或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部門領導必須承擔責任),在不影響教學或工作的情況下,自接到正式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出國(境)手續。基層單位要給予壹些方便。

3.超過三個月未辦完所有手續者,按曠工處理,停發部分或全部工資;無論什麽原因,超過六個月未向學院提出取消海外申請人停發工資的書面請求,第七個月後視為自動離職,從名單中除名。

4.自費出國者可書面撤回申請,經學院同意後可參加出國留學(深造)選拔。

第四條《若幹問題管理辦法》

1.從出境後的次月起,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停止發放工資和各種補貼。保留公職壹年。

學生保留學籍壹年。逾期未歸者,取消資格。

2.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是黨員的,按照中共中央(1981)19號文件規定的精神,在學院保留公職期間保留組織關系。按期回國,組織審查後恢復組織生活。

3.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學院保留公職期間保留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終止原技術職務聘任。按期返校後錄用(任命)。

4.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有行政和黨內職務的,自學院批準之日起,按組織程序解除(免)職務。

5.回國後,出國前和回國後的工齡連續計算。

6.專業技術骨幹人員和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並返校參加工作的自費留學人員,與學院簽訂協議在學校工作六年以上的,由學院補貼其回國國際旅費,並補發相當於保留公職第壹年工資之和的安置費。按同等學力國內人員對待,其研究開辦費按本院1997年14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

7.根據國家對留學回國人員“學用壹致”的政策,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工作人員,均可按其在國外所學專業報考本校同壹專業,經學院批準後可從事本專業工作。之前專業的年限和新專業的工作年限是連續計算的。

8.返校後不與學院簽訂協議,申請轉學或立即要求從學院轉學的,從學院拿各種培訓費、補助費的,必須全部返還,另加20%的違約金,有住房的返還住房。

第5條費用

自費出國人員的公證費、國際國內差旅費、護照費、簽證費、郵費、學費等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4.6條提到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出國留學(繼續教育)人員申請轉自費管理辦法

1.在國家或單位出國(境)學習的人員,原則上不得改變公務身份自費出國留學,並應按期回國。

2.如遇業務或特殊情況,須在到期前三個月內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批準後方可轉為自費。所有管理措施均按照本自費規定執行。

3.逾期不歸公費且不與學院聯系者視為自費,離職超過三個月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七條由於形勢的迅速發展,改革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本暫行規定如與上級規定有出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