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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太原戶口的材料

法律分析:第壹步,區分不同類型,準備不同的掛牌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出入境派出所。第二步,當事人可以憑戶口遷移證(第二聯)和被拆遷人的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明。第三步,當事人持居住證(第三種)和居住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1,“三依”人員是指夫妻相互依賴、父母依賴子女、未成年子女依賴父母的人員。“三避難”人員必須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下列手續。夫妻投靠對方的,須憑結婚證、投靠方戶籍證明、投靠方所在單位接收證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須憑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子女所在單位的接收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投靠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必須憑子女戶籍所在地的戶籍證明、父母所在單位的接收證明和子女的出生證明。以上三項由派出所後臺民警直接發給《居住證》。2.幹部職工因工作調動需要轉移戶口的,可憑組織、人事、勞動和上級機關的調動通知及戶口接收證明,到調動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由派出所內勤民警開具《戶口轉移證明》。3.凡在市區購買住房,本人或因其他原因擁有住房,同時有穩定收入來源,要求遷入戶口的,憑房產證、被遷人員戶籍證明、房屋所在社區證明、生活來源證明(含營業執照、單位工資單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後,經分局審批後發放戶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1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