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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館教育處出具的海歸證明是什麽,對留學生有什麽作用和意義?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由中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編制,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司簽發。是留學回國人員就業、升學、取得海外學歷學位認證的重要依據。

發行條件

根據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有關規定,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只頒發給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訪問,在國外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語言培訓班、各種預科班、語言學校的語言學習生、留學期間探親的人、自費在國外的公司、企業、業務部門學習工作的人。[1]

符合上述條件的在華留學人員,可在回國前持本人護照原件、學位證、學業成績單(指接受過學歷教育的海外留學生)或進修學習經歷證明(指普通訪問學者、博士後、高校間交流的留學生)到我使館教育處或總領館開具留學生證明(回國前兩周內應來使館辦理)。已完成學業,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來使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可委托他人在取得學位(畢業)證書後持本人護照、學位(畢業)證書復印件及成績單原件來使領館。

對於畢業兩年以上的留學生,不發第二聯即報關聯,只能發第壹聯即留學生聯。我們不做學位證、畢業證的認證公證。回國後如需取得國外學歷證書認證,可持《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及認證所需的其他材料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進行認證。此外,我廳不為留學人員購買國內免稅汽車單獨出具證明。留學人員回國後可憑我局出具的《留學人員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海關辦理。詳情請咨詢當地海關或網上搜索。

為確保留學回國人員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和可信性,教育部決定從2007年6月5日至10月5日在辦理此項證明業務時實施壹項新措施:申請人或代理人必須使用使館工作電腦登錄申請地畢業學校網站上的個人身份管理電子系統,協助工作人員確認申請人的學習經歷和畢業事實。因此,申請人或代理人除了準備好申請人的護照、學位證原件、學業成績單原件外,還要提前了解申請人的個人ID和密碼,掌握畢業學校網站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的使用方法並反復嘗試。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學校出具的學位證、學業成績單和本人護照,以上材料需原件。

交換生需要提交境外學習機構出具的學習事實證明和成績單,博士後需要境外學習機構出具的博士後學習經歷證明,訪問學者需要學習機構出具的學習和研究經歷證明。

特定用途

是各類留學回國人員身份和經歷的重要證明,也是購買免稅國產車的憑證。而且在創業、安排工作、戶口遷移、子女入學、多子女登記、購買住房、申請國內各類科研基金、評定職稱、報考公務員或研究生等方面,均可享受國家或各地、各單位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或便利條件。【1】學歷學位認證不再需要此證書。

最主要的用途是開戶和買免稅汽車,找工作時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