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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來京定居需要什麽條件?

留學生應具備的申請條件

1.在國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出國前已取得博士學位,出國博士後研究。

2.留學壹年以上。

3.回國後兩年內提交申請材料。

4.45周歲(含)以下。

5.出國前已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6.與在京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7.留學生個人信息必須與留學期間壹致。

8 .赴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留學的,參照留學人員條件辦理。

擴展數據

需提交的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申請在京就業定居材料原件目錄(單位登錄系統預約後即可下載)。

2.《用人單位申請在京就業落戶預約表》原件(單位登錄系統預約後即可下載)

3.特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4.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碩士以上學位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已獲得國內博士學位並以博士後或訪問學者身份出國的留學人員,需提供:國內博士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全國大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國內博士學位或學位證書復印件(原件),國外高校或研究機構出具的博士後研究或訪問學者的相關證明。

所有護照、簽證、出入境記錄復印件6份(驗原件,A4紙復印件);護照遺失或出入境印章遺失的,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留學的,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證明。

7.公司的中標通知書原件。

8.雇傭(勞動)合同

(1)有事業編制的留學人員:單位提供公函(加蓋人事章)說明是事業編制人員,並提供與留學人員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未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單位公函由單位主管人事領導簽署。

(2)非院校留學人員和其他單位留學人員:單位與留學人員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註:提交材料時,合同至少6個月有效。)

(3)在北京市外資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就讀的留學人員:還須提供代表機構與人事代理機構簽訂的有效代理協議復印件(需加蓋雙方公章,驗原件),人事代理機構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並須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資企業駐北京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9.非公機構及其他機構留學人員還需提供北京社保所出具的最近三個月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證明原件,如6月份提交的材料為11,需要7、8、9月份的記錄。(聘用(勞動)合同、錄取通知書、社保證明上的單位名稱和印章必須與備案單位名稱壹致)。

10.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委托的北京市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檔案保存證明原件;檔案在中心的留學生可出具《人事檔案委托管理合同》或《留學生人事檔案移交協議》或檔案卡復印件(加蓋“檔案已到”印章,復印在A4紙上)。

(如果檔案在京外,需要將檔案轉到有權建檔的用人單位或單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機構,也可以委托中心轉檔。相關事宜可參考中國留學網“檔案轉移”專欄。)

11.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A4紙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復印件(需集體戶口,驗原件)。出國前戶口在中心保管的,提供戶口保管合同復印件(驗原件)。戶口仍在北京高校,畢業兩年以上的歸國留學生,需要在提交申請前將戶口遷回原籍。

出國前已在北京註銷戶口的,需提供戶口註銷地派出所出具的註銷證明復印件(驗原件,A4紙復印件);出國前,在京外已註銷戶口的,必須到註銷地或原籍恢復戶口。

12.留學人員在國外完成學業後繼續在國外實習或工作,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參考資料:

中國留學網-留學回國人員在京申請就業落戶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