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