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和協議的證明
1.經濟合同證明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屋轉讓、房屋買賣、股權轉讓按以下標準收取:
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比例為0.3%。比例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0.25%;5000001元至1000000元,0.2%;1000001元至20000000元,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1%;50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0.05%;10000001元,0.01%。
(2)其他經濟合同的證明按以下標準收取:
投標金額不足2萬元的,收取比例為1%;20001元至50000元,0.8%;50001元至100000元,0.6%;10001元至500000元,0.5%;500001元至1000000元,0.4%;100001元至2000000元,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0.1%;4000001元,0.05%。
2.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00-200元,涉及財產關系雙重征收。
(2)收養關系證明:1。親生父母* * *放出去收養的,每件收費300-500元;2.親生父母單方面放出去收養的,每件收費500-800元;3.如果是其他監護人放出去收養,每件收費700-1000元。
(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的受益金額的2%下調為:受益金額不足20萬元的部分,按照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足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但不足500萬元的,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但不足654.38+00萬元的,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的費率收取。單方贈與或捐贈的證明,減半收取。
壹、公證處是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認證機構,具體如下:
1.公證處辦理各種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
2.壹般必須攜帶身份證到公證處,剩下的就是證明材料;
3.公證處包括涉外民事公證、國內民事公證、涉外經濟公證和國內經濟公證。
二、公證程序和時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但是,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贍養協議、遺囑、收養等與公民個人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2.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民事行為能力、公證申請事項和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者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問的,公證處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舉證有困難的,公證處可以接受申請人的委托調查收集證據。
3、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證明。對疑難復雜、申請人因證據不足需要調查核實的公證事項,出具證明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的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3)民事協議證明;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明文件、知識產權享有、轉讓、使用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