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國家壹級運動員的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申請壹級運動員稱號。
1.在全國巡回賽年終綜合排名中獲得四到十六名單打和二到八名雙打的運動員;
2.在全國團體錦標賽中,除運動員和主力運動員外的前三名運動員獲得四至八名的團體冠軍;
3、在洲際青少年(十國以上參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
4.全國青旅年終總排名,單打前八,雙打前四。
擴展數據:
國家壹級運動員申請名額:
1.參加國家壹級聯賽和杯賽的報名人數為:第壹至第八名70%,第九至第十二名50%,第十三至第十六名30%。
2.獲得全運會決賽資格的各隊運動員報名人數為:第壹至第四名不超過全隊60%,第五至第八名不超過全隊40%,第九至第十二名不超過全隊20%。
三、參加國家二級聯賽運動員,報名人數分別為:第壹至第四名不超過代表隊的30%,第五至第八名不超過代表隊的20%,第九至第十六名不超過兩名運動員。
4.參加全國青年聯賽和全國城市運動會的報名人數為:第壹、二名不超過團隊的30%,第三、四名不超過團隊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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