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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閔行區護照怎麽辦?

特別提示

1.申請人需在出入境辦證大廳提交申請,不能委托代理人(7歲以下兒童除外)。

2.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規格為48mm×33mm,背景為白色。建議直接在辦證部門的照相館拍攝證書照片,避免照片格式不符合標準。

3.中國公民普通護照申請表應打印在A4紙的兩面。如果填寫後打印電子版,請註意表格格式填寫後不能更改。

4.申請人可攜帶材料到服務窗口現場申請或選擇網上預約。網上預約可在全市所有出入境接待窗口辦理。預約成功後,申請人可選擇前往,所有出入境接待窗口均提供“網上預約”免費打印申請表。

5.16周歲以下普通護照有效期五年,16周歲(含)以上護照簽發十年。

6.提前準備好所需材料(提前準備好復印件省時省錢)是高效申請護照的關鍵。

處理組織

受理部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浦東新區民生路1500號)或公安分局(縣)出入境管理處。

註:華僑和軍人必須到市出入境管理局辦理手續。

聯系電話:(021)28951900。

操作程序

處理條件

1.第壹次申請護照。

2.護照標註:(1)如果持證人需要標註以前的姓名、繁體字姓名、外文姓名、不規範漢語拼音姓名;(2)持證人外貌變化較大,需要補充近照。

3.護照續簽:(1)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2)護照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者有效期超過六個月,但有材料證明有效期不符合目的國要求的;(3)護照不合格;(4)持證人出生地、姓名等事項發生變化的。

4.護照補發:護照原件在有效期內損壞、丟失或被盜。持有人短期回國時遺失護照的,經核實後酌情補辦相應證件。丟失的護照超過有效期,不屬於補發範圍。妳可以申請壹本新護照。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加急辦理: (壹)出國參加喪事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的;(2)留學開學日期臨近;(3)目的國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到期;(四)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認定的其他緊急事項。

所需材料

1,申請表

提交《中國公民普通護照申請表》,申請表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白底);

註:打印用A4紙,雙面打印。如果填寫後打印電子版,請註意表格格式填寫後不能更改。

2.身份信息

提交本市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原件。

3、下列人員需提交單位意見:

(1)在職和退休市管幹部;

(2)各級機關包括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和民主黨派機關中層領導幹部;

(三)涉及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商業秘密、金融、稅務、科研、教學等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的工作人員;

(四)中央在滬直屬單位和其他省、市、自治區在滬單位的工作人員。

4.如申請人以前申請過護照(已過期),提交無效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及其復印件(護照遺失,應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聲明作廢)。

5.監護人信息

(1)7周歲以下的申請人可以委托監護人代理,需要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以及監護人身份證或護照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提交申請人兩張符合制作出入境證件標準的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白底)。

(2)16周歲以下的申請人應由監護人陪同,並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以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所有對申請人有監護權的監護人應簽署申請人應申請普通護照的意見;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並提交所有監護人的委托書和監護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6.指紋信息

16以上的申請人需要現場采集指紋。但因指紋缺失或損壞無法采集指紋的除外;16周歲以下,是否采集指紋根據監護人意見決定。申請人因手指受傷無法按指紋,警方無法判斷的,應提交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待手指受傷痊愈後,申請人可重新申請新護照(費用自理)並采集指紋。

7.提交與申請相關的證明材料:

(1)護照批註:提交需要變更和批註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有效護照;

(2)護照換發:提交護照信息頁、簽發頁原件復印件,提交原件;

(3)護照補發:申請破損護照補發的,提交破損護照原件(需提供護照信息頁或護照號碼);申請護照被盜補辦的,須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復印件,並核對原件進行核查;申請遺失護照補辦的,必須在申請表上有名,並填寫《申請出入境證件聲明及確認》,無出入境證件遺失證明。

(四)定居境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申請護照換發、補發、換發的,應當提交定居境外證明和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及復印件。

辦理時間和時限

辦理時間:周壹至周六9: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本市居民10個工作日內辦結,網上預約辦理縮短至8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費用:第壹次:200元/本;續費:220元/本(含續費);無效:220元/本(含前期許可費);被盜或損壞物品更換:220元/本(含更換費);遺失補發:420元/本(含補發費);註:20元/日本。

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2000)293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3)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