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
由個人向獎學基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向所屬系(所)備案。系領導負責填寫推薦意見報人事部教師辦公室審核,與組織部協商,經分管校長(或校長,下同)批準後報國家獎助學金委員會。2、教育部下達的出國名額
由主管校長確定擬選調的學科和專業,人事部門教師辦公室根據學校出國留學計劃和人選的政治、業務條件,與組織部門商定,提出正式人選報主管校長審批後報教育部。(公立學校計劃中沒有合適的人選。經分管校長同意,請有關單位推薦合適人選。)
3、單位公立學校
(1)校際溝通渠道
人事處教師辦公室與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協商,提出遴選學科、專業正式人選,經分管校長批準後報市政府。
⑵將個人或單位聯系人納入公共渠道。
個人或單位聯系受助人員,本人向所在單位申請。經學院領導簽字後,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處、人事處審批(副處級以上幹部需經組織部審批;參加國際會議,需經科研部門會簽),經分管主要負責人批準,報市政府。
第二,關於簽署協議
出國留學(六個月以上)學生應與學校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並在獲得教育部批準後繳納保證金(需向國家公費出國留學基金委員會繳納保證金的除外)。完成協議的公證手續後,國際交流處辦理了護照等派遣手續。
三、出國申報審批的時限
出國公派審批時間:
1.赴單壹國家和歐洲的出國團組和人員,應提前壹個月申報出國材料;
2.赴兩個國家和無外交關系國家的團組和人員,提前壹個月申報出國材料;
3 .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團組和人員應提前三個月申報相關材料;
4.部屬高校黨政正職要提前兩個月申報出國材料。
5.由於節假日、國家法定節假日等因素,辦案時間相應延長,申請材料也需要相應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