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十八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出售護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刷設備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第十九條持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境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非法護照由公安機關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