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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對保密了解多少?

國家對公民保密有哪些規定?

1.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規定;

2.《保密法》第三條規定,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3.《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保密規定。不要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機密;

《保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必須采取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未經中央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明碼或密碼傳遞國家秘密。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不準用普通郵件傳遞。

保密法規定的12嚴重違法行為有哪些?

保密法列舉了12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嚴重違法行為,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保護體系遭到破壞、國家秘密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這些行為是:

1.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3.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者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4.非法復制、記錄或者存儲國家秘密的;

5.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上或者在無保密措施的有線、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擅自卸載或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8.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

9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10.通過無保密措施的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11.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12.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將國家秘密載體寄運出境或者將國家秘密載體攜帶、傳輸出境的。

保密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壹的,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本處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如何區分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工作秘密直接關系到有關國家機關的利益,壹旦泄露只會損害有關國家機關履行國家賦予的職權和責任的局部利益;國家秘密直接關系到國家利益,壹旦泄露會對國家整體利益造成損害;

2.確定方法不同。工作秘密的確定主要由各級國家機關自行確定,只有對少數中央國家機關有統壹規定或明確授權的,才予以遵循;國家秘密的確定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發布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範圍內操作,不得隨意確定;

3.跡象不同。屬於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等載體,可以標註“內部”,不得標註國家秘密密級標誌;

4.不同的管理。各級國家機關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參照國家秘密管理辦法,但不需要按法定程序進行規範。例如,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機密郵件傳遞,而不是通過普通郵件;對傳遞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沒有統壹要求,可以由機關自行選擇;

5.適用的法律不同。保護工作秘密適用的法律規範是國家公務員法,主要通過行政手段保護工作秘密。對於國家秘密的保護,適用保密法,不僅可以用行政手段,也可以用法律手段。

6.責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後,責任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根據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情況,確定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的,可以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的,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由於工作秘密和國家秘密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泄密造成的危害後果在範圍和程度上有很大不同。所以對工作秘密的保護明顯不如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其他的不同就來源於此。

使用手機有什麽保密要求?

1.不得在手機通話中涉及國家秘密信息,不得用手機發送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2.不得攜帶手機等移動終端參加涉密會議或進入涉密活動或要害部門;

3.不得在保密場所使用手機等移動終端進行錄音、拍照、攝像、視頻通話和寬帶上網;

4.手機等移動終端不得作為涉密信息設備使用,不得與涉密信息設備和載體連接;

5.涉密人員在申請手機號、註冊手機郵箱或開通其他功能時,嚴禁填寫機關單位名稱、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核心涉密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等敏感信息,不得啟用手機遠程數據同步功能;

6.對核心涉密人員和重要涉密人員使用的手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盡量配備和使用專用手機。不得使用無入網許可的手機和具有位置服務、互聯網連接等功能的手機;

7.核心涉密人員和重要涉密人員的手機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並到指定地點維修。無法恢復使用的移動電話應按照分類設備進行銷毀。

有哪些安全技術防範常識?

1.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和網絡連接到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機密計算機和非機密計算機之間不得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介質;

3.不得將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上的數據復制到未采取保護措施的涉密計算機和網絡上;

4.不得違反規定設置涉密計算機的密碼;

5.不得擅自在涉密計算機上安裝軟件或復制他人文件;

6.不要對機密計算機使用無線外設;

7.涉密計算機和移動存儲介質不得通過普通郵件渠道發送或者非法交由他人使用和存儲;

8.未經授權不得將機密筆記本電腦和移動存儲介質帶出;

9.不得擅自將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復印機等處理機密信息的辦公自動化設備交由外部人員維護;

10.不得出售、贈送或丟棄未經專業分類的涉密電腦等辦公自動化設備;

11.不要用普通電話線連接處理機密信息的壹體機;

12.不得在涉密場所的聯網計算機上配備和安裝視音頻輸入設備;

13.不要將手機帶入重要機密場所;

14.不要在連接到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計算機上存儲或處理機密信息;

15.不要在非機密的辦公網絡上存儲或處理機密信息;

16.機密信息不得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

17.不要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電腦處理機密信息;

18.不得使用個人電腦和移動存儲介質存儲或處理機密信息;

19.未經安全技術測試的辦公自動化設備不得用於涉密要害部門和部位;

20.不要使用普通傳真機、電話和手機傳輸或談論機密信息。

(文章來源:中國機密在線網)

從幾個案例看網絡泄密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郵件、QQ、微信等。層出不窮,極大地方便了我們的工作和生活。然而,隨之而來的泄漏事件卻呈上升趨勢。由於它們傳播時間快、傳播面廣,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應引起高度警惕。

電子郵件泄露

20111 2月,某市保密局對市直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進行了秘密抽查,重點檢查了辦公網絡使用、存儲介質管理、網站信息發布等情況。檢查中發現,市發改委交通能源處工作人員使用互聯網辦公,所有文件資料均通過126電子郵箱收發。檢查組立即要求辦公室工作人員斷開所有辦公電腦的網絡連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全辦公室對電子郵件中存儲的文件和資料進行了備份。經鑒定,交通能源處工作人員使用5個126電子郵箱,存儲、傳輸了7份機密文件,此外還有部分工作秘密和內部信息。據了解,市發改委交通能源處日常與所轄各區縣相關部門交換大量業務數據和統計數據,同時也傳達少量文件。因辦公室專網正在建設中,經辦公室集體研究,決定暫用互聯網電子郵箱傳遞各類文件資料,直至專網合格,辦公室全體工作人員申請了連續號為126的電子郵箱。事後,市發改委給予交通能源處處長邱行政降級、調離該處,副處長馬給予使用互聯網電子郵箱的其他3名工作人員行政記過、通報批評處分。分管該處的發改委副主任袁因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行政警告、黨內警告處分。

微信泄密

2013年底,壹份機密文件的復印件在多個微信群裏傳播,造成嚴重泄密。相關部門立即介入調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經查,5438+10月底某日,某單位在內部招待所組織集體學習某會議精神。劉在個人房間閱讀、學習壹份機密文件的過程中,收到同事鄒的聊天微信。在鄒某的要求下,劉某用手機對相關內容進行拍照,並通過微信發給鄒某。此後,鄒某將該文件照片整理成壹份較為完整的文件,通過微信發送給他的朋友王某,目的是為了信息共享。王將其傳給朋友和同事,王的朋友和同事通過微信大規模傳播,導致該機密文件大規模泄露。案發後,劉受到留黨察看壹年、撤職處分,調離涉密崗位。鄒被開除了。

QQ泄密

2013 10,壹份重要機密文件在網上泄露。經查,該文件系某縣某中學門戶網站發布,文件來自該校所屬縣教育系統QQ群。這個QQ群是縣教育局辦公室為了方便發布通知和傳達文件而組織的中小學主任組成的。6月下旬,10,縣教育局辦公室主任馬某為及時組織傳達某會議精神,向縣委某部門辦公室主任周索要市委有關部門的會議文件。周手裏的這份文件來自他的上級某部辦公室主任洪。是洪某讓辦公室副主任王在明知該材料屬於國家秘密的情況下,通過QQ在網上傳給周的。周收到文件後,在縣委組織的會議上分發,會後通過QQ郵箱傳給馬。馬將文件上傳到QQ群* * *文件夾,供各中小學傳達學習。某中學辦公室主任從QQ群文件* * *下載文件,在學校門戶網站發布,造成泄密。案發後,洪、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關部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了誡勉談話,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互聯網電子郵件泄漏警告

上述案例反映出責任人員的壹些相同特點:壹類責任人員心存僥幸,以為利用互聯網暫時或少量傳輸國家秘密不會導致泄密,壹些“高度機密”的機關單位也對文件資料進行加密傳輸,殊不知只有行為本身已構成嚴重違法;另壹類負責人有技術盲區。壹些涉案人員甚至認為,收件人收到機密文件後,雙方的信息記錄可以立即刪除,他們根本不知道郵件的所有副本仍然保存在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中。其實避免這種泄密也很簡單。上網不保密,互聯網也不保密。只要徹底切斷國家秘密信息與包括電子郵件在內的互聯網的聯系,堅決杜絕利用電子郵件傳遞國家秘密,就能從根本上堵住這壹泄密渠道。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交密[2001]2號2006 54 38+0年7月9日)

第壹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教育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第三條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

(壹)絕密事項:國家教育統壹考試開考前的試題(含分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

(2)保密事項:1。全國性學生騷亂的預防計劃、處理措施和綜合情況;2.教育系統秘密結社的現狀及應對措施:3.影響社會和高校穩定的重大敏感問題的動態和反映;4.全國教職工罷工、示威等突發事件的預防方案、處理措施和綜合情況;全國教育省級統考開考前5題(含分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6 .國家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未公布的重大調整計劃;7 .高等學校特殊專業教育統計;8.留學生和來華留學生中的特殊事件、特殊人員及其處理意見;9 .參加國際組織和對外交流活動,為維護國家主權和聲譽而鬥爭的策略;10.境外教育機構通過特殊渠道獲得的派遣來華留學生、研修生、訪問學者所在國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調整的分析、建議、國內回復及對策;11.對臺教育交流的內部政策和規定。

(3)秘密級事項:1。全國、省、區(市)級統壹考試命題工作及參加人員的相關信息;2 .全國教育區(市)級統考試題(含副題)、參考答案及開題前評分標準;3 .國家教育全國、省、區(市)級統考開考後的評分標準;4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師罷課、示威等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5.不宜公開選拔留學生的計劃和留學生的黨務;6.不應公開的雙邊和多邊教育交流項目(包括備忘錄);7.國家安全部門招收高校畢業生的綜合情況。

第四條高等學校承擔國家保密工程科研項目和課題,以及省部級以上批準的保密科研項目和課題,其密級按照主管部門確定的密級或者國家科技保密規定執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者行業的國家秘密,按照有關部門的保密範圍進行密級劃分;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由教育部確定。

第五條教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僅由壹定範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傳播和公開:1。未公布的國家教育統計資料、年度計劃和發展規劃;2 .未公布教育經費預決算和教育經費使用情況;3.對擬設機構和人員的意見、方案和幹部考核、晉升、任免、獎懲的內部討論及有關材料;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掌握的教育社會形勢的動態情況;5.考後不宜公開的試題和考生答案及考生檔案材料;6 .國家教育、國家、省和地區(市)級統壹試卷的印制、保管、儲存、運輸等事項;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內部文件和資料;8 .其他不宜公開的教育重大事項。

第六條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教育中國家秘密具體範圍的規定》([89]教密字第號。001)國家教委、國家保密局02年2月65438+2日發布的同時廢止。

如何在對外合作交流中防止泄密

近年來,隨著綜合國力的增強和國際地位的提高,我國在政治、經濟、科研、文化等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在數量、層次和範圍上都有了明顯的增長,在對外合作與交流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日益增多。壹些單位在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時,未嚴格執行保守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保密管理不嚴,為外方獲取我方國家秘密(或內部)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機。從外部原因看,國外極少數以合作為名竊取機密,利用壹些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迫切希望與國外合作交流的心理,千方百計竊取我國機密和商業秘密,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從內部原因看,壹些與國外合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保密意識不強,保密管理不嚴,給了國外獲取國家機密(或內部)信息的機會。

對外合作和交流中的漏洞,歸根結底是我們內部管理中的問題造成的。只有不斷加強內部安全管理,進壹步完善控制措施,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泄密事件的發生。具體來說,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仔細評估並確保項目建立良好。保密審查應作為項目立項前的必經程序。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盡可能避免國外組織和個人承接或參與合作。外方必須承擔或者參與合作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不得擅自將涉密項目發包給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科研合作。

二是規範審批,嚴格執行相關保密規定。對外合作交流中向外方提供信息,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對外經濟合作實際出發,權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適度的原則,嚴格按照《對外經濟合作信息提供保密暫行規定》的要求,明確提供範圍,嚴格保密審查。對必須提供的國家秘密,在技術上可以處理並滿足實際需要的,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不能采取技術措施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和單位批準。經批準提供國家秘密信息時,應當要求對方簽訂保密協議,承擔必要的保密義務。

第三,認真履行相關保密義務,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從事對外合作與交流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對外提供國家秘密,應當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接受方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擔保密義務。協議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對外提供的國家秘密及理由、承擔的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對外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保密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壹旦發現違反協議或威脅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隱患,並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是加強管理,強化內部保密控制措施的落實。壹是要劃定單位的保密範圍,明確單位的保密內容和可以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嚴格執行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二是加強對本單位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認真落實《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采取簽訂保密承諾書、參加保密培訓等多種方式,明確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嚴格落實與外方接觸的紀律要求。三是加強單位要害部門管理,及時劃定安全區域,加強人防和技防措施,及時報告情況。第四,加強涉密載體管理,防止涉密載體流失,特別要重視涉密計算機、網絡、移動存儲介質的安全管理。

(文字選自:中國機密在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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