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想去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公民也需要獲得簽證或其他入境許可。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海員身份出境或者入境並在外國船舶上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依法申請船員證書。
第十三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其親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國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時,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護照證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