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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質認定和監管辦法

自2013教育部下發《關於下放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限的通知》以來,15個省市出臺了各自的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本條是《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質認定及監管辦法》,由。

第壹條為規範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教育部有關行政法規和決定,結合天津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條自費留學中介服務屬於特許經營服務業,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經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資質認定,並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境外機構、外國駐華機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

第四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以培養人才為目的開展中介服務,遵守國家和天津市有關法律法規,落實自費留學政策,誠實守信,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登記註冊和許可、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本市公安機關負責中介服務出入境秩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是指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務、咨詢服務、培訓服務、法律服務、入學申請和護照簽證服務。申請上述留學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批。

第七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者教育服務機構,其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50萬元人民幣;

(三)從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5人。主要工作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中國及相關國家的教育狀況和留學政策。人員組成應包括具有外語、法律、會計、文秘等專業資格的人員;

(四)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辦公場所不低於1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系統;

(六)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建立了穩定的合作交流關系,簽訂了有效的自費出國留學意向書或協議。

第八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天津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簡歷及相應資質證書等相關證明;

(4)與國外高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直接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費留學合作意向書或協議(中外文),以及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方簽署方法人資格證明;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證明、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

(六)公司章程;

(七)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業務範圍、收費標準、培訓計劃、師資狀況、可行性報告(應包括對相關國家教育狀況和留學政策的分析);

(八)辦公場所(場地租賃合同、房產證)和辦公設施證明。

第九條中介服務機構跨區域從事中介服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介服務的資格。申請資質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天津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總部公司開展中介服務所在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明;

(3)提供中介服務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總部公司無違規行為的證明;

(四)主要工作人員簡歷及相應資格證書等相關證明;

(五)分支機構章程;

(六)分行擬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業務範圍、收費標準、培訓計劃、師資狀況的說明,以及可行性報告(應包括對相關國家教育狀況和留學政策的分析);

(七)分支機構的辦公場所(場地租賃合同、房產證)和辦公設施證明。

第十條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金額不低於1萬元,用於客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

備用金及其利息歸中介服務機構所有,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備用金委托監管協議實施監管。

中介服務機構無力按照仲裁機構的裁決和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或者無力繳納行政罰款、罰金時,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動用備用金(附仲裁機構的裁決、處罰通知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復印件)。

備用金使用經批準後,應在2個月內補充備用金,補充備用金前應暫停壹切中介服務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被取消中介服務資格或主動終止中介服務業務後,90日內未對該機構進行投訴或訴訟的,可領取其備用金及利息。

第十壹條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6月5438+10月集中受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認定申請。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完成對受理材料的審查後,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出具《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確認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與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委托監管備用金協議》,並將備用金存入指定銀行。憑備用金存款證明,到本市教育行政部門領取《天津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申請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持《天津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申請機構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分支機構取得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自費留學中介服務。

第十四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委托人簽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服務項目和服務費用。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可以為已完成義務教育並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提供下列服務:

(壹)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教育狀況、高等院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招生信息的信息咨詢;

(2)提供有關國際和地區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咨詢;

(三)申請進入國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

(四)指導和協助辦理簽證、公證等出境所需材料;

(五)組織出國學習、生活、考察等註意事項的培訓;

(六)提供出國學習生活、畢業回國、工作咨詢等所需服務。

第十六條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替境外教育機構向委托人收取學費或者組織相關教學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承包、分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開展自費留學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在基礎教育階段開展自費出國留學咨詢、講座、座談會、說明會等形式的自費出國留學招生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主要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天津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八條《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繼續從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原頒發資格證書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的,有效期屆滿後不得從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

第十九條申請延期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天津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延期申請書;

(二)《天津市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原件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證明;

(四)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直接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費出國留學合作意向書或協議(中外文);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證明、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

(六)公司章程;

(七)辦公場所證明(場地租賃合同、房產證)和辦公設施證明;

(8)有效期內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中介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資額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資質變更,並憑新的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壹條中介服務機構破產、解散或者關閉前60日,應當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終止中介服務的書面申請(包括善後處理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員名單),並自費交回《天津市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經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註銷資格證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核準通知後15日內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中介服務機構,自宣告破產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無效,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本市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年審制度,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經營報告、本年度工作計劃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在每年年底公布通過資質認定和年檢的中介服務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