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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管理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檔案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滿足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第五條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各界利用。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檔案機構和職責第七條市、縣級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具體負責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屬單位、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八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檔案機構或者指定人員集中統壹管理本單位的檔案,負責各類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利用,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九條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應當設立檔案機構,保管開發區內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檔案及相關資料,並對開發區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十條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綜合檔案館收集和管理本級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以及本級範圍內各個歷史時期的檔案和有關資料。

專門檔案館收集和管理特定領域或特定載體形式的檔案。第十壹條部門檔案館收集、管理本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專業檔案,並在壹定範圍內提供利用。第十二條檔案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依照法律、法規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檔案業務,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檔案中介機構應當在成立後2個月內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檔案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單位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壹定數量的財產和資金;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檔案工作經歷的人員,並取得檔案專業崗位資格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向當地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第十五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取得崗位資格證書,並接受專業知識的繼續教育和培訓。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六條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本年度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收集、整理、歸檔,定期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絕歸檔或據為己有。第十七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壹)列入市、縣級市(區)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0年;

(二)列入市、縣級市(區)專門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按照規定的相關期限接收;

(三)部門檔案館保存的永久性檔案,在館內保存滿30年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移交;

(四)撤銷、合並等單位的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移交。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檔案的,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移交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壹並移交與檔案有關的各種載體的檢索工具和參考資料。第十八條凡涉及本市的下列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相關主辦單位應當及時、完整地收集、整理和保管相關文件材料,並在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壹)黨和國家領導人視察、檢查、檢查指導,外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出訪、訪問;

(2)召開的國家和國際會議以及舉行的重要經濟和文化活動;

(三)地震、洪水、疫情等重大自然災害,以及按照國家規定認定的重大事故;

(四)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活動。

前款規定的重大事件和突發事件中形成的照片、錄音、錄像等材料,以及友好城市或者國際交流贈送的紀念品,應當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