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戶籍政策是地方政策,各地的準入政策不壹樣;
2.當事人應提前咨詢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工作人員,根據對方答復進行處理。
1.戶口遷移的資料和手續可參照以下辦理:
1、基本證件(材料):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遷出地集體出具的同意遷出戶口證明,遷入地集體出具的同意接收戶口證明;
2.其他證件材料:戶口遷移申請書(說明遷移原因)、購房證明(提供房產證)、人才引進證明(提供勞動合同)、夫妻投靠證明(提供結婚證);
3.持上述資料和證件到戶口遷出地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戶籍證明,註銷原戶籍常住戶口;
4.攜帶遷移證明及以上資料,到戶口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落戶;
5.根據戶口類型,當事人可以具體咨詢戶口遷入地和遷出地派出所,以對方答復為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