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創新投貸聯動、股權眾籌等融資方式,推動特殊股權結構創業公司在境內上市,鼓勵發展相互保險。發揮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種子基金作用,支持國有資本和外資開展創業投資業務。
3.取消阻礙人才自由流動的戶籍、學歷限制,為創業創新創造便利條件。給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留有成長空間,不隨意設卡。
4.盤活閑置廠房和物流設施,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辦公場所。發展企業孵化和營銷、財務等第三方服務。
5.通過簡政放權、優化服務,充分發揮政府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雙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通過建設信息技術平臺和政府采購,為創業創新加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國家提倡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