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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來上海工作申請永久居留實施細則

第1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留學回國人員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審批程序,根據《公安部關於規範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定居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第19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滬工作創業若幹規定的通知》(胡夫發[2000

第二條留學回國人員的定居條件

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外(自費)學習並取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在國內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境外高等院校學習或科研1年以上(含)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申請本市常住戶口的留學回國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回國後直接在上海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1,本科學歷,1年內回國,不在國內其他省市工作。

2.具有碩士學位,回國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他省市工作。

3.具有博士學位,3年內回國且未在國內其他省市工作。

(二)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在壹年以上(含),剩余合同期限(從申請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必須在六個月以上(含)。上述合同期限不包括試用期。

(三)申請人年齡必須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屬於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有特殊專長、本市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用人單位須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批後接收。

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申請在本市永久居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登記表(附二寸照片)。

(2)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國外學位證書(歷)原件。

(四)國外學位(歷)證書復印件。

(5)屬於進修的,須提供出國留學證明(附推薦機構翻譯)、國內本科以上學歷證明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明。

(六)出國留學前在中國的最高學位證書復印件;如果是退學學生,必須提交退學或退學證明復印件;留學期間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附相關離職證明。

(7)本人護照中的所有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在香港就讀的學生必須附上香港身份證。

(八)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農業戶口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留學期間已註銷戶口的,須附上90天內有效的註銷戶口證明。

(九)申報戶籍在上海的直系親屬的,應附戶主戶口簿、戶主房產證明和戶主同意的承諾書;如果戶口是用集體戶口本的地址報給用人單位主頁的;戶籍報上海市集體戶或區人才服務中心的同意錄取通知書原件;戶口報營業管理部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由用人單位在提交給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註明;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包含戶口的,附產權證。

(10)回國後在上海工作且未申請落戶的,須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外籍員工綜合保險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回國後半年以上未就業的,需附勞動手冊或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

(十壹)有婚史的,須提交結婚證及相關證明;涉外婚姻(離婚)證明必須附有推薦翻譯機構的譯文。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

第四條家庭成員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配偶(配偶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及其未滿16周歲或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同時申請落戶。留學人員回國後結婚的配偶不屬於易地安置範圍。

第五條家庭成員申請隨遷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配偶安置登記表(附2寸身份證照片,子女免填)。

(二)中國最高學位(職務)證書;如果妳是退學學生,提交退學或退學證明;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所需材料與留學回國人員相同。

(3)配偶(屬農業戶口)及子女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及配偶體檢證明(上海市二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六個月內有效的體檢報告原件)。

(四)配偶在國內無戶籍,從國外回國的,憑有效期為90天的戶籍註銷證明、本人護照、簽證和出入境記錄。

(5)在國外出生的被撫養子女,父母雙方註銷國內戶籍的,應附國外出生證明、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中國旅行證、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在國外出生的被撫養子女具有中國戶籍的,須先在其父(母)或其他親屬的戶籍所在地申報出生,並附國外出生證明、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護照或旅行證。

(6)隨行配偶有工作單位的,應附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有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上海外資企業的,須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安置表須在用人單位意見欄蓋章,並須附勞動(聘用)合同。

(七)放棄遷入的配偶須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及放棄遷入承諾書。

(八)16周歲以上普通高中學生隨遷,需提供學籍證明。

(九)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留學回國人員申請本市常住戶口及其隨遷家屬,應由留學回國人員工作所在地的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是指:

(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和外省市在滬分支機構。

(二)大型跨國企業在上海依法登記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登記註冊並配備專職人事(組織)部門的非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以上單位必須持有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通過人員派遣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提供相應證明。未設專職人事部門的民營企業申請,必須由具有人事檔案管理功能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報。用人單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申報。

第七條用人單位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單位人事部門持有介紹信和有效身份證件。

(二)單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上報請示並加蓋單位公章。

(3)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應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證書有效期超過六個月。

(4)部門事業單位、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證書有效期超過六個月。

(五)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書有效期超過六個月。

(6)用人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交:1。法人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法人公章(如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加蓋法人公章);2.法人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法人公章;3.法人機構出具的人員招聘委托書;4.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5.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分公司。證書有效期超過六個月。

(7)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籍員工綜合保險繳費單或社會保險繳費單。

(8)留學人員在上海投資創辦的企業需提供自己的驗資報告。

第八條關於處理程序

(壹)用人單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門(上海海外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二)具有特殊專長或本市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由用人單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予以錄取。

(三)受理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約定補正期限。逾期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受理部門對受理材料進行整理和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提交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5)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材料的審查。

(六)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批意見反饋受理部門,並將審批後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每10個工作日壹次),由人口管理處轉發至本市各區縣公安部門。審核不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批準決定書》。

(七)受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回函、落戶確認單、人員調動登記表等手續,並網上告知申請人。

(8)申請人持相關證明領取批準文件後,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轉移、勞動手冊等手續(人事檔案轉移後辦理戶籍)。

第九條其他

本細則自2010 11.4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 12 31。本細則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提問者評價

謝謝,這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