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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由中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編制,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簽發。它是留學回國人員就業、升學和獲得海外學歷學位認證的重要依據。

根據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有關規定,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只頒發給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訪問,在國外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語言培訓班、各種預科班、語言學校的語言學習生、留學期間探親的人、自費在國外的公司、企業、業務部門學習工作的人。

符合上述條件的在華留學人員,可在回國前持本人護照原件、學位證、學業成績單(指接受過學歷教育的海外留學生)或進修學習經歷證明(指普通訪問學者、博士後、高校間交流的留學生)到我使館教育處或總領館開具留學生證明(回國前兩周內應來使館辦理)。已完成學業,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來使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可委托他人在取得學位(畢業)證書後持本人護照、學位(畢業)證書復印件及成績單原件來使領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