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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依法對進行了判決

收受賄賂以便對某人作出判決。s的青睞

65438年6月+65438年2月+2008年2月的壹個晚上,羅小鳳和陳晉寧因賭債發生糾紛,在天水火葬場門口相遇。會後,羅小鳳開車撞倒了陳晉寧,然後用刀砍了他,然後叫朋友送陳晉寧去醫院治療。公安機關查處此事件時,羅小鳳被上網追逃,陳晉寧拒絕作出傷情鑒定,並提交了調解申請,不追究羅小鳳的刑事責任。在此期間,的朋友於海林讓霍向時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分局局長的被告人石求助。石向公安局北關派出所教導員任啟彥詢問了案情,並安排任啟彥調解此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羅小鳳賠償陳晉寧損失65438+萬元,陳晉寧向公安機關提交了撤訴的書面申請。隨後,辦案民警寫了壹份撤案報告,由副局長劉正順簽字。

2065 438+00 02月28日,10在偵查羅小鳳涉黑案時,對該案進行了重新立案,認定陳晉寧的傷情為輕傷。2012年4月,羅小鳳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被提起公訴。

接受賄賂

2008年8月至9月,李小明、沙建等人以開茶樓為名,在天水市秦州區順天賓館二樓聚眾賭博,李小明等人向時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分局局長的被告人石打招呼。在此期間,沙建向霍行賄65438+萬余元,霍在石辦公室先後4次送給他現金7萬元。2008年9月22日,周琴公安局大成派出所接到天水市公安局“110”指令,在順天賓館二樓茶園查獲參賭人員60余名,賭資20余萬元。在石的質問下,被公安處理了。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壹、被告石的實際家庭財產

被告人石家庭財產為人民幣7,770,265,438元+0.34元。其中:(1)現有住宅房產三套,價值人民幣4,457,023.24元;(2)扣押現金人民幣98,100.00元;(3)扣押外幣折合人民幣84284.57元;(4)被扣存款本息2,345,688.52元;(5)工資賬戶存款余額為53,265,438元+0元;(六)扣押的珠寶、首飾、古玩、文物價值人民幣549860.00元;(7)海通證券賬戶資金65,438+082,000.00元。

二、被告石的日常消費支出。

被告人石家庭日常消費支出為638419.35元。其中:(1)石家庭消費支出* * *為294,352.35元;(2)世博留學學費共計344,067.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當庭出示並經質證的證據證實:

(1)天水市城鎮居民收支統計證實,根據所列人均消費支出數據,從1984年至2012年2月,石家庭消費支出為294352.35元。

(2)甘肅省檢察院從中國銀行天水分行調取的匯款資料證實了石女兒出國留學的費用。2008年6月9日匯款20,000英鎊,按外匯匯率65,438+065,438+075.21: 65,438+000折算成人民幣235,042.00元;2009年5月27日匯出65,438+00,000,按外匯匯率65,438+0,090.25: 65,438+000折算成人民幣65,438+009,025.00。以上世博留學學費共計344067.00元。

三。被告人石的正常家庭收入。

被告人石家庭的正常收入包括家庭成員的工資收入、出售房產收入、親友饋贈收入、理財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共計人民幣2686209.20元。其中:(1)家庭成員工資收入870,282.85元;(2)出售房地產收入65,438+032,000.00元;(3)親友捐贈收入65,438+0,200,000.00元;(4)理財收益101,537.83元;(5)存款利息79,388.52元;(6)向石紅雲借款30萬元。

其他證據:

(1)055號審計報告經甘肅新恒信會計師事務所(2012)審計,確認了石壹家自1984 1至201 2月的家庭收入、消費支出、滯留情況。

(2)天水市煙草專賣局局長、天水市煙草公司經理李明、天水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賈建忠等29人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證實了在節假日期間給被告人石送錢共計人民幣42.65萬元的事實。

(3)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財務收據和退(返)還物品清單,證實涉案款物已上繳並退還被告人石家屬。

(4)石交代,2008年,我同學王永康在京做律師,他讓我出資幫我炒股,於是我以石的名義將家裏的現金1,000,000元匯至王永康名下。這次買房,我讓王永康把這1,000,000元匯到壹個房產中介的賬戶上。我要求王支付另壹個余額。我不知道具體怎麽做。王的話以說的為準。因為我和王都是國家工作人員,錢的來源是非法的,怕被查處,不敢以我們的名義存在。石並不知道這筆錢的來源。

(5)證人王永康的證言證實我在2009年5月左右或者2010回到天水。石說他姐姐有些閑錢,問我能不能幫她理財,我答應了。我回京後,他以石的名義給我打了1000000元。收到後,我打電話給深圳的朋友謝景坤,讓他投資股市。謝景坤說,現在還剩30萬到40萬。2010四月初,石給我打電話,說要給女兒石波在北京買房,問我借錢。我說我有1000000元。後來石的愛人王告訴了我該房地產公司的名稱和電話,我就按照北京中海豪豐房地產開放公司提供的賬號撥打了1000000元。因為我投給他理財的100萬發生了虧損,我覺得他是為了避免虧損,借了我的100萬拿回來。

(6)證人王的證言證實,2009年王永康回天水老家與石吃飯時,王永康稱在證券公司有熟人,可以幫忙炒股票賺錢。石讓我安排用石的名字給王永康匯1000000元,希望在股市上賺點錢。當時石告訴王永康,這65,438+0,000,000元是向其姐姐石借的。其實這1,000,000元是我們自己的。史讓史直接從她的賬戶裏匯1000000元給王永康。於是我打電話給王永康,讓他把這1,000,000元還上,說我們要交房錢,讓他直接把錢匯給北京的房地產公司。2011年5月和6月,我以石的名義在北京光大銀行存了20多萬元。具體數字記不清了,以銀行記錄為準。石並不知道。2065438+2003 65438+10 21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對師作出判決。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悔罪,認罪及家屬已全部退繳涉案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因被告人徇私枉法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因被告人石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543.8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徇私枉法罪的,免予刑事處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壹日。)

2.被告人石受賄人民幣64.55萬元,巨額非法財物人民幣4320431.49元,共計人民幣4965931.4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