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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出境有限制嗎?

說起公務員,我想大家都知道那是壹個什麽樣的職位。公務員可以出國旅遊,但是控制會比普通人嚴格。公務出國需要上級領導批準,不能私自出國。那麽公務員出境有什麽限制嗎?讓我給妳解釋壹下。

公務員出入境管理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公安廳、局、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幹部(人事)廳(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中央企業人事(組織)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加入世貿組織後形勢發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國權利,公安機關將進壹步簡化公民因私出國申請手續,2005年前公民在全國大中城市按需申請護照。也就是說,除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仍在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意見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出境的情形,均可憑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根據需要向公安機關申請出入境證明。

為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政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的規定,維護黨紀政紀,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我們制定了《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請遵照執行。各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相互配合,切實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管理。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應參照本規定,加強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管理。因相互推諉、管理不善、漏洞百出,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三年壹月十四日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壹條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應當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社會團體的人員,視同國家工作人員。

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註冊人員”)因私申請出國(境),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其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壹)各級黨政機關、人大、CPPCC、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廳(局)級以上離退休幹部;

(二)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的領導成員和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代表;

(三)各部門、各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和商業秘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人員的基本信息由所在單位向公安機關登記。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的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發生變化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的登記備案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的登記情況,決定是否簽發出境入境證件。已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未提交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意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工作人員申領出入境證件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因私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超期限停留。報名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保管。

第十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未辦理審批或登記備案手續,公安機關違規辦理出入境證件,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處罰。

第十壹條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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