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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當貫徹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造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負責企業工作,具體組織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全省中小企業工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發布本省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確定扶持重點,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州(市)、縣人民政府和海東地區行政公署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根據中小企業分類標準,制定全省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實行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第五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支持、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形成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輿論環境。第六條中小企業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依法納稅,不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章創業扶持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中小企業和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第八條中小企業可以進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生產經營領域。

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進入電力、石油、通信、鐵路和國防科技工業、旅遊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建設、公用事業、社會事業、基礎設施、金融服務等領域。第九條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建立完善的個人獨資、合夥和公司企業制度,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

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通過股東投資、引進外資、員工持股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元化、開放式的產權結構。第十條鼓勵各類社會投資者以知識產權、高新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依法參與創辦中小企業。

鼓勵中小企業引進國內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第十壹條在本省設立中小企業,按照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小企業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時,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產業、商業、稅收、融資、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市場、價格和環境保護等政策,為中小企業提供咨詢、信息和指導服務。第十三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公布國家和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實行減免稅或退稅,運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為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的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由兩個以上部門實施的與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審批項目,實行統壹受理、分別審批的並聯審批制度,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壹個部門牽頭並聯審批。相關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手續。第十五條中小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和需要進行行業監管的項目,實行備案制。

對符合產業政策和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的項目,根據不同情況予以核準或備案。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留學回國人員、科研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或者創辦中小企業。第三章財政支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和產業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