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原因出國(境)的離退休科級幹部,其出國(境)證件由本人保管,因個人原因出國(境)不需經單位審批。本人為省管退休局級幹部的,因個人原因未持有因公出國(境)證明,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統壹集中保管。
法律依據: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休假工資等問題的規定第壹條離休人員、退休幹部短期出境後,要求出境定居(包括本人來信或委托親友代為辦理)並前往香港、澳門。出國的,應向原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在冊人員”)因私申請出國(境),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其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壹)各級黨政機關、人大、CPPCC、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廳(局)級以上離退休幹部;
(二)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的領導成員和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代表;
(三)各部門、各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和商業秘密的人員。